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措施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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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截至 2013 年末,作为普惠金融主要实体之一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发展到 549 家,数量位居全国第三,覆盖 127 个县(市、区),累计发放贷款 11.1 万笔,达到 902.62 亿元,其中支农、支小贷款 731.74 亿元,占其贷款总额的 81.07%。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比民间借贷利率低,比银行贷款手续快」的优势,其以灵活、高效的运营模式受到广大客户的青睐。但它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机构,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困难。本文通过典型调查分析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一些较可行的完善措施与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普惠金融 存在问题 完善措施 云南省

一、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2005 年 10 月,人民银行开始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区)各选择一个县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同时提出,其他省政府要搞试点的,可自行组织。据央行 2014 年 1 月 26 日发布的《2013 年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统计:截至 2013 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 7839 家,贷款余额 8191 亿元,全年新增贷款 2268 亿元。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云南省的小额贷款公司正在衔枚疾进之中。

据云南省金融办最新统计,截至 2013 年末,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到 549 家,数量位居全国第三,覆盖 127 个县(市、区),累计发放贷款 11.1 万笔,达到 902.62 亿元,其中支农、支小贷款 731.74 亿元,占其贷款总额的 81.07%。为近 4 万多户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而又急需资金支持的小微企业及农户提供了资金支持,间接为社会新增就业岗位约 21 万个,有效发挥了普惠金融、草根金融「毛细血管」作用,成为云南金融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的生力军。

云南省金融办主任刘光溪指出,云南省将继续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云南小微企业、「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向村镇银行转变。下一步,要完善评审准入机制,优化布局,科学监管,提升实力,积极发展专业化小额贷款公司,吸引更多的民间投资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我省小贷公司将会出现更快的发展,从而给农村金融市场带来必要的活力与希望。

笔者通过对玉溪市龙马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料分析,对于该公司成立至今的发展情况及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龙马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5 月,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从成立至今,该公司运作稳定,无坏账和不良贷款,管理规范,严格遵守金融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和运作的各项要求和规定,没有出现违规现象。公司从成立至今一直保持较快的发展,除了公司的规范管理外,还得益于公司对风险的严格控制。龙马小额贷款公司设有专门的风险部和审计委,两个部门协调工作,共同控制公司的风险。公司定期派送职工到银行进行培训学习,提高职工的风险意识和业务水平,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在两年多的发展过程中,龙马小额贷款公司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这也是我省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税收政策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型金融机构,目前,其应纳税是按照企业税收政策来征收,而不是按照金融机构税收政策来征收。按企业税收政策来征收,其适用的税率相对较高,增加了公司的资金成本和经营成本,从而间接增加了贷款成本,降低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扩大发展。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一般不能从银行融资。龙马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拥有自己的固定资产,可以用固定资产作为抵押从银行获取资金用于放贷,但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自己的固定资产,也没有可以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因此很难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并且,根据省金融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最多只能从两家银行融资,其融资比例最高为注册资本的 50%,如龙马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目前以自己的固定资产向银行进行抵押借款,获得了 2500 万元(规定的注册资本 50% 的上限)的贷款,其资金运作规模就只能是 7500 万元,这就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扩展设置了障碍。

三是追加注册资本难度大,审批程序复杂。在现有管理制度下,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要追加注册资本,需要向直管部门提出申请,层层上报,手续较多、耗时较长。而审批部门也有一套复杂、严格的审批程序,最终能通过审批的小额贷款公司很少,由此造成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想追加注册资本,但由于审批麻烦复杂而不愿提出申请,贷款规模难以增长扩大,不能满足旺盛的客户需求而形成客户流失的局面。

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受资金来源渠道的政策限制,多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不足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但面对「三农」和中小企业旺盛的资金需求,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后不到三个月,资本金就已经贷完,出现「无钱可贷」的局面,只有等着收回后才能发放贷款的排队融资现象;另一方面,尽管按政策规定可以从两个银行机构融入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 50% 的资金,但由于受各家银行贷款政策的限制,目前只有极少数小额贷款公司实现了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因此,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资金规模有限,贷款资金严重不足,可持续经营出现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从事发放贷款业务,前者主要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后者则主要用吸收的公众存款进行放贷,两者相比,前者生存空间太小。

(二)监管体系不完善,各州、市监管机构、人员、职责不明确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在审批上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在日常监管方面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客观上要求有专门的机构、人员承担相应的职责,而目前我省大部分州、市都没有设立金融办,只是由各单位抽调部分人员临时组成试点办公室,挂靠在某一部门,兼职负责本地区的试点工作,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向前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这种临时性的监管模式将很难满足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存在一定的违规发放贷款问题

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跨区域」、「超限额」发放贷款的现象,与公司「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不符。在贷款投向方面,也存在部分公司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不够,对「三农」贷款比例未达到规定要求,发放股东关联贷款的现象,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主要投向是「三农」和微小企业。据笔者的调查,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大多用于「三农」和小企业经营急需,基本上可以说,设在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投向相对规范,设在市区的则相对较差。2010 年 3 月由中国人民银行与德国技术合作公司联合主办的第二届小额贷款机构与国际投资者交流会上,央行研究局金融市场处处长庚力指出:「农业在小贷公司的贷款份额并不算太高。」我省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也存在着违规发放贷款现象,必须高度警惕。

(四)缺乏相关的政策法规扶持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其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也执行金融企业的相关规定,但性质仍定性为非金融企业,这种定位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房产、车辆、土地、股权等抵押登记时,存在政策障碍。另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担保机构等在税收、财政贴息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而作为服务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重要力量,小额贷款公司至今还未享受到任何优惠政策。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仍不能与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实现对接,这也给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贷款调查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增加了难度。

三、完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的措施与建议

(一)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和相关法规

1.进一步完善以地方政府为监管主体,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监管体系。这主要基于当前我国各相关部门的性质、职责和监管能力。地方政府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优点在于其在各区、县都有机构和人员,管理半径小,不存在监管死角问题。缺点是与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比,监管水平欠专业,但可以通过引进外部技术支持部分解决这一问题。虽然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作为我国银行业管理的专业机构,在专业性上有着其他部门不可比拟的优势,但以目前的机构设置(二者在市区无分支机构)和人员配备(人员普遍老化,银监县级分支机构只有 2~3 人),二者均无充足的监管能力。而且,《人民银行法》、《银监法》对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职责有明确规定,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人民银行如果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能,将身负在其出现风险时「最后贷款人」的义务,这也将给人民银行带来一定的负担。

2.明确界定各监管主体的职责监管,强化监管的实效性。一是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建立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要确保其合法经营,杜绝出现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问题;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风险处置损失责任,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救助机制;指导小额贷款机构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牵头人的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年开展联合检查。二是人民银行负责对利率、资金流向、洗钱等进行监测,同时强化重大事项(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条件成熟时应将其纳入征信系统,并为其提供资金清算便利;指导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评级。三是银行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其专业性,协助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进行监管,重点关注从银行融资的小额贷款公司;同时协助和指导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机构,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评估和监控。

3.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依据只有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从法律层级来看,部委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的规定,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当地监管办法,其法律层级更低。为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规范发展,应当根据国情、省情尽快出现层级更高的法规,如《小额贷款公司条例》,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属性、经营方向、监管主体等固定下来,统一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标准。

(二)监管及政策层面的支持

1.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追加注册资本的条件。随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加,小额贷款公司原有的注册资本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对追加注册资本以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提出了要求。监管部门可以简化审批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追加注册资本的条件,允许一部分经营稳定、无违规违法现象、条件成熟的公司扩充其注册资本,扩大其业务规模。

2.税收优惠政策。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机构,理应按照金融机构纳税政策对其行征税,这样可以直接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间接降低贷款成本,有利于资金需求者以较低的贷款利率从小额贷款公司获得所需资金。

3.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的比例。除了追加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扩大其资金规模的另一重要途径是从银行融资,而目前的融资比例仅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 50%,明显已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需要提高比例。另一方面,就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情况来看,其业务填补了银行业务的空白区域,有效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银行通过扩大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一定的支持,不仅可以扩大自身的发展,还能通过小额贷款公司间接填补自身业务空白。

(三)小额贷款公司自我完善

1.提高风险意识。金融行业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有较高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尤其如此。小额贷款公司处于发展初期,相关保险机制还没建立,对于风险的掌控完全取决于公司自身。风险部门的设立、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员工的风险意识和业务水平直接决定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所以,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层必须把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定期对员工进行风险相关知识的培训,增强员工风险意识。

2.严格的合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自身的发展,有必要设立合规部,该部门的职责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贷款的合规性进行评估,从另一角度来讲,合规部的工作也降低了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

(四)设计并建立小额信贷最终偿还的保障机制

小额信贷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贷款资金的最终偿还是关键。目前,我国小额信贷最终偿还的保障措施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采取多人联保自治;二是设置物权抵押。但是实践过程中发现,以上两种措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当出现贷款违约延误时,不论是要求其担保人偿还资金还是没收贷款者的物权抵押都是相当困难的,就算勉强执行,也只会加深贷款者的贫困程度,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小额信贷环境的恶劣程度加深。因此,笔者建议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贷款最终偿还保障机制来保障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安全,其中一个有效途径是政府和相关机构共同出资,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一个风险保障基金,在遇到借款对象如农户借贷资金确实无法偿还的条件下,替农户偿还贷款,以保障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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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袁天昂,男,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货币理论、区域经济及农村金融问题。


作者 袁天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