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推行受阻之因及对策探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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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今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官员腐败问题越发地表现出「数额大、年轻化」等特点,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项「阳光法案」,已是很多国家反腐倡廉的一种常用手段。本文则是通过研究受阻原因,从而为制定相应的对策提供相应的依据。

【关键词】公务员 财产申报制度 制度构建 隐私权

近年来,随着腐败行为越发难以控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已成为「两会」及广大人民群众热议的话题。为了预防和惩治腐败,各国均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来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建立完善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刻不容缓,推行该制度也是大势所趋。

一、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现状与局限

(一)制度现状

早在 1989 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有代表提出尽快制定《财产申报法》的立法建议。1994 年,《财产申报法》被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 年 5 月,国家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在我国首次确立了收入申报制度。2000 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决定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但由于缺乏信息公开的办法又一次难以落实。

(二)制度局限

1.申报主体范围狭窄。《规定》所指申报主体只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等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的领导干部,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但相对于我国公务员队伍来说,他们只是其中极少一部分,还有很大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未纳入申报主体范围。

2.申报内容单一、期限设计欠妥。《规定》申报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务所得。这些是属于公务员合法公开收入的部分。我们需要了解收入并不等于财产。而申报时间只是一年申报两次、半年申报一次的日常申报制度,并无规定任职申报与离职申报。

3.受理审查机构分开难以发挥应有作用。《规定》规定,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申报的是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我国,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干部予以任免,由于职权所限,无法进行监督。

二、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推行阻力

(一)制度理论基础不足

制度本身存在问题。我们可以从《规定》中的条款清楚地意识到,其中对「财产」的界定不明晰,易和「收入」混淆;财产申报范围狭窄;期限设计不尽合理;问责力度不足等缺陷,就无法从根本上起到监督约束作用。

(二)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公务员申报自己和家人名下的财产时,需要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的信息技术支持,如个人信用体系、金融实名制等。可是就我国目前状况来看,并没有完成对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改革,这就很容易给部分官员私自转移财产以可乘之机。并且也没有实施全民信用制度,这对制度的执行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三)申报主体心理抵触

1.保护个人隐私心理。恩格斯曾说过:「个人隐私应受法律保护,但个人隐私和重要公共利益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官员拥有权力,就有义务让渡部分公民权利为代价。

2.担心既得利益减少。在「官本位」思想的作用下,一些官员抱着升官发财的观念,为了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来与其地位匹配,不惜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如果将其财产公布,就会受到公众监督与质疑,进而会造成既得利益的大大减少。

3.担忧腐败行为暴露。近些年就出现了部分官员私下转移藏匿财产,也正因如此暴露了自己的腐败行为被纪检部门查处,最终落得双规、入狱的下场。腐败分子惧怕财产申报制度的推行会使自己暴露在阳光之下,违法乱纪行为被发现,受到党纪和法律的严惩与制裁。

三、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推行对策

(一)纠正公务员思想观念

1.将「官本位」向「民本位」转变。现在仍有部分官员以升官发财为目的,但是不排除那些年轻时为人民谋福祉的官员们。从某种意义上说,财产申报制度是对大部分官员的保护,很多干部也曾清正廉洁,但职权越来越大后,就容易以权谋私,这时财产申报制度的威慑力防止其继续坠入腐败的深渊,所以是对官员们的一种保护。

2.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官员们反对该制度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侵害了个人隐私权。当个人隐私与政治相结合,就不仅仅是个人隐私的问题了,而是政治的一部分,也就必须让渡一部分公民权利为代价。

(二)制度本身仍需完善

1.适当扩大申报主体和内容。财产申报的主体不仅包括《规定》中的那部分人群,还要加上掌握一定重要职权的国有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等的工作人员。在申报内容上,按照「财产」的定义,包括动产、不动产、债务和债权等一并纳入申报范围。并且不仅是个人,还要包含一定范围内的家属的财产,注明来源和变更情况。

2.建立独立的受理机构。如美国的政府道德署、香港的廉政公署等,我国受理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各人事机关,但各人事机关缺乏权威和强制执行力。所以财产申报的受理机关也应该是具有独立监督职能。

3.加大惩治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各种情况,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行政处罚,作为绩效考核和晋升的依据。在追究责任上,应该包括党纪责任、政纪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且加大力度,绝不手软。

(三)加快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我国目前还是主要以现金支付为交易手段,如果官员藏匿现钞也无从发现。可以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建立金融实名制和全民信用制。同时要多部门联动,像财务部门、银行、金融机构和出入境管理局等多个相关部门都要对此进行信息整合,否则对官员的监督还是难以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1] 郇天莹. 美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构建的路径分析与启示[J].中国行政管理,2009(02).

[2] 王高贺,郭文亮. 当前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心理障碍及其治理[J]. 理论与改革,2012(05).

作者简介:曲蒙(1992-),男,汉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公务员财产申报。

(编辑:陈岑)


作者 曲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