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宏观审慎原则的中国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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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科技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加速了金融全球化趋势。各金融体系不再是孤立的存在,相互之间联系紧密,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同时,也传播与扩大了金融系统性风险。而宏观审慎监管对于预防以及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此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作者运用理论研究的方法,简单阐述了宏觀审慎监管的概念,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提出了针对宏观审慎监管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有所帮助。
  【关键词】宏观审慎 金融监管 中国
  全球金融危机,造成大量金融机构破产,给世界经济带来严重损失,更重要的是凸显了金融监管体系的脆弱性。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已经无法满足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宏观审慎监管已经在国际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形成了广泛共识。过去的几十年,我国主要以微观审慎监管为主,缺乏与宏观审慎监管的协调配合。因此,在当前形势下,认真探讨宏观审慎监管,在更加宽广的视野内寻求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制度安排已成为迫切需要。
  一、宏观审慎监管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起源与概念
  “宏观审慎”一词首先进入公众视野是在1979年6月的库克委员会(Cooke Committee)的一次会议上,由英格兰银行行长库克指出:“委员会关注的微观经济问题开始与不受重视的宏观经济问题发生关联,出现微观审慎向宏观审慎的演变”。
  在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清算银行(BIS)也提出了“宏观审慎”的概念。1986年,BIS的一份针对欧洲煤刚共同体的研究报告《国际银行的最新金融创新》中,首次提出了“宏观审慎政策”,并将其定义为广泛地促进金融体制与支付系统安全和稳定的政策。但当时宏观审慎政策并没有引起大家的重视,直到2000年9月, Crockett-国际清算银行的总裁,最初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进行了定义。
  随着近年来金融危机的爆发,各国金融体系重新思考金融监管改革问题。在2009年召开的国际金融会议上,多次提出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G20金融伦敦峰会后发表了《加强监管和提高透明度》报告,将宏观审慎监管作为重点建议;根据G20领导人匹兹堡峰会要求,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了宏观审慎监管工作组;2010年美国制定了《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该法将“注重宏观审慎监管、严格金融监管标准、扩大监管覆盖范围以及强调跨机构协调监管”等四个方面作为主要内容;经历过全球金融危机,其经验与教训促使我国也将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写入“十二五规划”。由此可见各国金融体系越来越认识到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
  宏观审慎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为了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概率及其带来的财政成本、产出损失和维护金融稳定,从金融体系整体而非单一机构角度实施的监管。宏观审慎监管考虑整个金融体系,它要求监管当局更多的关注资产价格变动、金融业杠杆程度、信贷增长等因素,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
  (二)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比较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是金融监管的两大支柱,共同为金融体系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微观审慎监管,主要注重单个金融机构的个体风险,确保其审慎经营,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然而,宏观审慎监管则关注整个金融体系,主要防范系统性风险,从而减少金融危机对经济的损害。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见表1。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
  目前,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来看,属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监管模式为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其他三会各司其责。这种监管模式属于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大型金融机构有着多重身份,监管工作交叉,工作界定不清,比较混乱。如:德隆系,旗下拥有四大上市公司(新疆屯河、天山股份、湘火炬、合金投资)和三大控股集团(德隆集团、新疆德隆、屯河集团),这些不同类型的企业,以“类金融控股平台”的方式共同为集团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它的经营方式、资金管理十分混乱,监管比较复杂。其次,监管部门缺乏协调,金融监管效率有待提高。
  总的来说,我国金融监管结构存在缺陷,缺乏一个涵盖整个经济体系与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难以预防与控制系统性风险。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趋势的加快,金融体系的各组成部分的关联性加强以及结构性变化,要求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并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共同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促进宏观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
  三、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建议
  金融危机过后,各国都认识到传统微观审慎监管的不足,于是以宏观审慎监管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改革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如今,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际金融体系的任何风吹草动都给我国带来或大或小的影响。考虑到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从长远来看,要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稳定,也必须加快建立金融业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构建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主要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宏观审慎监管的目的、监管者、被监管者
  构建金融监管体系的首要任务是确立宏观审慎监管目标。我们要确立宏观审慎监管总体目标,即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最终避免金融风险影响实体经济。
  监管者即金融监管的负责人,需要由一行三会、发改委、国家财政部等多部门共同构成。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由国务院负责整体架构,安排其他部门的各项工作,大家各司其职,共同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对于被监管者即监管的对象,我们应该在坚持全面性与重要性原则的基础上同等对待。全面性原则是指监管对象要包括所有的金融机构,无论是银行业还是非银行业;重要性原则是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进行重点关注。
  (二)构建各金融监管体系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对于决策或者行为有着现实或潜在的价值。对于金融监管机构,其监管活动的开展及效果的好坏取决于其所掌握的金融信息。宏观审慎监管需要大量的数据和丰富的信息,如:信贷、利率变化,资产价格变化等,既包括宏观的,也涵盖微观信息。所以,各金融监管体系应相互协调,相互沟通,共同加强审慎监管,建立相应的宏观审慎监管数据库、信息档案、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这样才能够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和利用。
  (三)积极推进国际监管合作
  通过近几年金融危机的发生,以及风险传染的途径和影响的范围,我们发现金融风险会跨机构、跨领域、跨区域进行传播。因此,宏观审慎监管要达到一定的效果,国际之间应该加强合作,建立监管联盟。我国作为一个迅速发展的经济大国,国际环境与国内环境会相互影响,所以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也必须参与到国际之中。首先,这是树立我国是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需要;其次,也有利于我国争取主动权,确立规则,以维护自身利益。最后,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较晚,还很不完善,参与到国际事务中,有利于成果的共享。所以,我们要通过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当局的沟通,开展双边磋商,加强研究成果和相关资源的共享,增强监管政策的协调性。
  四、结语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相互联系,金融风险相互传染。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已经难以预防与控制系统性风险,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并与微观审慎监管相互补充,是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以保障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构建首先要确定目标、监管者与监管对象,同时还要加强信息共享与国际合作,唯有这样,才能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与安全。
  参考文献
  [1]闫海.宏观审慎监管:金融体制结构性变革[J].金融聚焦,2010(03):89-94.
  [2]李文泓.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的逆周期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15-16.
  [3]李扬,胡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监管改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214-216.
  作者简介:蒯立华(1988-),女,湖南常德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责任编辑:刘晶晶)


作者 蒯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