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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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而言,这个改革提高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监管效率,减少了进出口企业、银行、外汇局、税务局在货物贸易运作、管理方面的时间和人力,降低了社会成本,有利于进出口企业诚信意识的增强和竞争力的提高,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有正面的促进作用。但在改革新政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人员素质不高、贸易信贷管理不完善、系统操作不便等问题,应尽快完善。

【关键词】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 政策 问题 建议

一、存在问题

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正式实施,改革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简化了业务操作流程,促进了贸易便利化。但在改革新政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人员素质不高、贸易信贷管理不完善、系统操作不便等问题,应尽快完善。

(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货物贸易改革的需要

1.企业方面。新政策对进出口企业的业务操作能力、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大部分企业尤其是县域中小企业的业务人员都为兼职,流动性大,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新增操作员、给操作员赋权、做企业报告等具体业务操作不理解,工作的主动性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贸易信贷报告的数据质量,增加了企业自身的违规风险和外汇局开展综合分析等相关工作的难度。

2.外汇局方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对基层外汇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基层外汇局人员配置一般为 3~5 人,难以适应近年来外汇业务量的快速增长,并且操作型人员居多,综合分析和准确判断能力尚有欠缺,监测分析水平亟待提高。

(二)贸易信贷管理有待完善

1.贸易信贷未实行额度和期限管理,报告金额无上限,企业资金可自由进出。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采用额度和期限管理,致使企业资金可无限制地自由进出。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的情况下大量资金涌入,企业可无限制地进行 100% 以上的预收、延付报告;一旦形势出现逆转,企业又可无限制地进行 100% 以上的预付、延收报告。贸易信贷无期限约束助长了超长期贸易信贷的存在,容易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便利渠道,显然不利于外汇局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以辖内某企业为例,其预收货款到位至货物出口的周期最长可达一年,相当于企业举借外债一年而不经外汇局审核。在目前信贷趋紧的形势下,借预收货款融资的现象将愈加普遍。预付货款也存在类似问题,以辖内某企业为例,2011 年 2 月预付了 190 万美元的铜精矿款,到目前还没有到货,其周期已快接近两年。

2.贸易信贷报告的数据质量有待提高。按照新制度规定,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报送贸易信贷交易数据,但企业自主报告存在较大随意性,经常出现报告过度或不足、报告不实、迟漏报等现象,加之监测系统本身缺乏数据的逻辑校验功能,既无法甄别系统数据的真实性,也无法确保其全面反映企业对外债权债务情况,从而影响了外汇局开展事后非现场核查的有效性。

3.贸易信贷比例管理缺乏有效手段。货物贸易改革后,根据实施细则,外汇局对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对超过比例的可实施现场核查。而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对于超比例的企业,很多情况下仍难以核实其贸易背景或信贷资金结汇用途的真实性,企业如能提供相应能证明其真实性的贸易合同的情况下,外汇局往往只能放任自流。

4.缺乏有效的贸易信贷惩处机制,弱化了监管力度。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办法仅明确将报送贸易信贷数据错误率高且严重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企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 类企业。对违反贸易信贷管理规定的各种情形,均未明确相关的处罚依据,也没有细化对贸易信贷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贸易信贷管理的有效性。

(三)货物贸易操作系统有待改进

1.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规定,企业发生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信息。但企业反馈,其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延期收汇(一般约定 60 天付款),出口后也未预计将延期收汇。但由于进口商单方面推迟付款,至实际收到款项时经核对发票等信息才知道已超过了规定的「出口或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造成了延期收汇,无法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外管报告,而只能逾期后现场报告,由此造成企业操作的不便利性。

2.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企业版)没有设置辅导期到期提醒功能,部分企业不知道何时需到当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或由于企业人员大多为兼职且流动性大而遗忘了到期需到当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的义务。

3.操作系统不稳定。部分银行、企业反映系统运行不稳定,经常遇到网站无法访问、操作超时等情况。由于外汇牌价实时跳动,一日多价,导致客户汇率损失,同时增加了柜面工作人员压力。

(四)部门之间的协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地方各部门间长效协作机制有待完善。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数据提供以及信息共享是此次改革的关键环节,而目前税务、外汇部门的协调还没有完全到位,各部门间的联系还没有形成长效机制,有待于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以及时应对企业在办理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政策建议

(一)加强培训指导,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新政策的实施效果

1.继续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培训力度,并形成常态化的培训指导机制,同时要求其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熟练掌握新政策实施后的业务流程,降低无意违规现象,提高工作效率。

2.建议总局加强对基层外汇局的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的专题培训,提高基层外汇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基层外汇局核查人员能够用科学的方法开展核查,增强核查的有效性,确保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持续、有效推进。

(二)完善贸易信贷报告管理

1.建立异常信贷资金预警监测机制,控制贸易信贷风险。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贸易信贷资金存在资金流和货物流不匹配的特点,兼具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重特征,真实贸易背景难以把握,所以容易成为异常资金跨境流动的主要方式。对此,可按贸易信贷债权债务、期限、行业类别、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等设置统计指标,对指标异常变化及时预警,并且在系统中增设企业贸易信贷指标监测功能,对贸易信贷报告期限较长(1 年以上)且余额较大(1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频繁修改、删除、变更报告内容(特别是收付汇时间、进出口时间)的,增加系统自动提示功能,防止企业通过自行报告随意删改数据,从而影响贸易信贷监测效率。

2.多措并举,提高贸易信贷报告的数据质量。一是完善贸易信贷报告制度,增加注销环节。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行为实现后,企业应通过系统报告注销时间,修正贸易信贷发生时报告的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提高贸易信贷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二是加强内部核对。探索贸易信贷统计数据的校验核对方法,充分运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的预收预付数据、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等数据与企业报告的贸易信贷数据进行交叉核对,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三是加强外部核查。加大对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事后核查力度,将报告质量作为现场核查的重要内容,同时细化对漏报告、虚假报告和不及时报告等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完善贸易信贷处罚制度。

3.强化对超规模、超期限贸易信贷的监管。一方面,对非现场监测发现的贸易信贷余额连续多次超过一定比例及金额的,经外汇局提示后指标仍不见好转的,可不经过现场核查,直接实施分类管理。另一方面,对超长期限的贸易信贷可借鉴资本项目外债管理模式,实行限额管理。对非「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1 年以上的贸易信贷,可借鉴资本项目外债规模管理模式,按照企业注册资本或投注差(投资总额减注册资本的差额)大小设置一定比例,控制其超长期限贸易信贷规模。

4.加大贸易信贷违规查处力度。如发现企业因操作失误导致贸易信贷数据错误率高且严重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则将其列为 B 类企业。如发现企业因恶意、虚假报告导致贸易信贷异常且情节严重的,则将其移送外汇检查部门查处并列入 C 类企业。要明确对贸易信贷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贸易信贷监管法规体系,提高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水平。

(三)改进和完善系统操作

1.企业因市场因素或特殊原因未确定预计收付款日期导致的延期收付款,允许企业在超期后仍可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告,以减轻企业和当地外汇局的负担。

2.建议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企业版)中设置辅导期到期提醒功能,方便企业辅导期结束后及时到当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

3.提高系统稳定性。

(四)建立和完善地方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

首先,为使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各部门间的协调更加顺畅,应制订协调制度,对各部门间数据交换或信息共享的方式以及联系方式予以制度化,以提高联合监管的效力。其次,各部门在交换各自的分类监管信息的同时,可以探讨联合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对于遵纪守法的企业提供贸易便利,对于违规企业进行重点关注,通过联合监管敦促企业自觉守法合规经营。

参考文献

[1]参见江苏省分局:「贸易信贷适度管理研究」《外汇管理送阅信息》2012 年第 26 期.

[2]参见黄晓阳、李毓芳:「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下的贸易信贷管理」《福建金融》2012 年第 07 期.

[3]参见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进出口核销改革(外汇局版)》中国工商出版社 2012 年 7 月出版.

[4]参见梁建华:「贸易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时代金融》.2011 年第 11 期.


作者 吴翠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