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管理层收购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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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管理层收购主体的合法地位

管理层收购在实施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违规操作等问题,很大的影响因素是政策和法律法规滞后、缺乏统一尺度而产生的分歧。从法律角度来看,应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主体地位,使 MBO 有法可依。

(一)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清理整合已出台的关于管理层收购的零散法律规定,明确 MBO 作为一种产权变革形式的法律主体地位和适用范围。

(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

规范管理层收购的具体操作。对管理层收购主体的合法地位、资金来源的合法渠道、收购定价体制、管理层收购的产业、企业适用范围,收购过程中国有资产保护等重要问题给予明确规定。

(三)明确管理层收购主体的合法地位

我国管理层收购与相关法法律存在诸多冲突,必然需要如《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国有资产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共同协调,为管理层收购提供法律空间。借鉴西方国家为管理层收购实施进行法律完善。例如,英国在 20 世纪 80 年代初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过程中,就放宽了《公司法》的限制,允许收购者以被收购公司的资产为抵押来筹集资金。我国要专门对实施管理层收购而设立的项目公司、壳公司,以及职工持股会的主体地位提供法律保障。

二、拓宽资金的融资渠道

在拓宽筹集资金的渠道上,调整资本结构;引入信托机制;放宽贷款限制。

(一)调整资本结构

权益融资是通过扩大企业的所有权益,如吸引新的投资者,发行新股,追加投资等来实现.负债融资是指通过增加企业的债务筹集资金,主要有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负债性融资,虽然会带来税收节约效应,但负债比重过大,企业现金流量不稳定时,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相对于负债融资,权益性融资具有分散投资风险的特点。引入战略投资者方式的权益性融资推动企业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可避免管理层收购出现「一股独大」的弊端,实现体制转换与机制创新。在融资方面,管理层收购可引入民间资本,例如恒源样 BMO 的成功案例中,收购资本 9400 万元人民币就全部来自于民间融资。

(二)引入信托机制

信托公司具有资金来源的广泛性、投资手段的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能为管理层收购提供了一种最灵活、规范的融资渠道。信托公司可以采用贷款方式,直接投资方式参与 MBO。通过引入信托机制,可增强管理层收购的公平性,解决管理层收购中融资渠道狭窄、收购主体不明等问题,大大提高管理层收购的成功率。

(三)放宽贷款限制

如果能出台企业股票质押贷款相关的法规,管理层便可通过企业股票质押的方式获取 MBO 所需资金,一定程度上解决管理层收购中的融资问题。而企业的股票质押贷款也可以起缓解银行资金运用效率较低、大量资金闲置的状况,增强银行的盈利能力的作用,同时也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公平收购定价,强化信息披露

管理层收购过程中,要做到公平收购定价,强化信息披露,加强监督,使管理层收购的操作程序和操作方法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平收购定价

为公平定价,应聘请专业的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对目标公司进行合法、公平、公正的资产评估,客观反映资产的价值,防止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同时,引入公开竞价。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使其他潜在的收购人可以参与竞争,避免目标公司因管理蓄意压收购价值带来的损失。正如有学者指出:「公开竞价方式不仅有利于收购程序的公开化,而且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发现上市公司的价值,管理者帮助股东判断公司价值的重要性也得以降低。上市公司管理者实施 MBO,应当按照公开竞价机制,使其他潜在的收购人可以参与竞争出价,价高者得。」

(二)强化信息披露

在信息披露上,要增如管理层收购活动过程的透明度,扩大披露信息的范围,除了详细披露收购人、收购价格、收购资金外,还要对收购资金来源、还款方式、完成收购后的公司经营方向等具体内容的披露。并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在收购前,要公开告示公司股东、收购的管理层、收购决定、收购目的、收购价格等。在收购过程中也要保证信息公开,防止暗箱操作。当收购完成后,要告示收购后目标公司的营运计划、战略目标等后续事项。

(三)加强监管

在监管上,首先,应立法明确禁止性关联交易的行为及信息拒不披露的惩罚措施。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目前《证券法》对披露虚假信息的上市公司处以最高额 60 万元的罚款,并不足以威慑违规行为,不少公司仍敢铤而走险;其次,加强内部监督机制,陈薪、王成慧等认为提高监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扩大其职权范围,并适当增加职工监事的比例,从而建立内部监事会、审计、财务「三位一体」的监控制约体系。而这种监管期限可以追溯到收购行为发生前几年和收购行为发生后几年。对管理层收购前后公司业绩发生大幅波动的情况进行审计和调查,确认是由于人为调整导致,还是潜在经营能力造成,以防止管理层收购进行利润转移、暗箱操作等行为。另外,要加强对政府的监督。有关 MBO 的法律制定完善的情况下,法律若不能得到政府部门的严格执行,法律效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四、结语

管理层收购作为企业制度的创新,在我国企业改革中已有广泛的应用,它对降低代理成本、经营管理以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都有着重要作用,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面对 MBO 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必须以积极、理性的心态去认真探讨,并不断修正偏差和错误,在探索中完善,在发展中规范,在逐步积累和改进的过程中,使中国的 MBO 不断走向成熟。

作者简介:陈顺荣(1968-),男,福建仙游人,职称:会计师,2014 年高级会计师已考,并通过,学历:大专,1989 年 7 月毕业「福建省交通学校财会专业」,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厦门大学会计专业」毕业证书,研究方向:在本单位主要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供职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作者 陈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