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企业在现值模式下使用不同折旧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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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阐释了建筑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计算公式,并探讨在现值模式下不同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以某一建筑企业拟购固定资产为例,通过计算,定量的分析了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所计算的折旧对所得税的影响,最终为建筑企业在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上提供可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加速折旧法 直线法 现值 可抵税额

一、建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的分摊。建筑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状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通常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法,一类是加速折旧法。企业可采用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行驶里程法、加速折旧法等。加速折旧法包括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率递减法、年金法和偿债基金法等。我国规定企业可选择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四种,即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二、建筑企业在现值模式下各折旧方法的计算及对所得税的影响

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最终计入了企业成本,而企业应交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利润计算,所以每年的折旧额会对所得税产生影响,即折旧作为成本可抵消掉一部分所得税,具体来说,每年可抵消所得税额 = 每年折旧额 × 所得税率。

根据会计准则,计量模式可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和现值。在会计核算时,根据需要的不同可采用不同的计量模式,如计算交易性金融资产价值时可采用公允价值,期末计算存货是否发生减值时可采用可变现净值。在本文中,因要比较不同折旧方法下计算的五年折旧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需要将不同时点的折旧额放在同一时点上进行比较,所以采用现值模式,即将各年的折旧额对所得税的影响进行折现再求和,具体来说,可抵消所得税额现值之和 =∑ 每年折旧额 × 所得税率 × 现值系数。

以下就以一建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案例对比几种折旧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某建筑企业于 2013 年拟购进一项施工机械设备,该项固定资产原值 500 万元,预计净残值 20 万元,预计使用寿命 5 年,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最低年限相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假定按年复利利率 10% 计算,经查复利现值系数表,第 1 年至第 5 年的现值系数分别为:0.909、0.826、0.751、0.683、0.621。

(一)年限平均法

三、对建筑企业使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建议

通过对上述几种折旧方法计算所得数据的整理,平均年限法可抵消所得税额现值之和为 90.96 元,双倍余额递减法可抵消所得税额现值之和为 98.09 元,年数总和法可抵消所得税额现值之和为 96.71 元。经比较,平均年限法抵消所得税最少,双倍余额递减法抵消所得税最多,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最多可以多抵税(98.09-90.96)万元 =7.13 万元。从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角度,建筑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对企业更为有利。

在实际工作中,建筑企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会计核算计提的折旧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进行纳税调整,并据此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如购置的机械设备在符合税法规定可采用加速折旧法时,应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为企业带来最大的税收上的优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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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