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债权对接 P2P 网络理财监管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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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及普惠金融发展的节点,融资租赁债权与 P2P 网络理财对接成为产业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热点,而 e 租宝事件无疑把这个金融创新的新宠推上了风口浪尖,本文对目前研究现状、融资租赁债权对接 P2P 网络理财的模式及其需要监管的核心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监管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融资租赁债权 P2P 网络理财 监管机制

一、引言

在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及普惠金融发展的节点,将 P2P 网络理财与融资租赁结合成为产业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热点,而 2015 年 12 月 8 日,e 租宝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查,这个创造了互联网金融奇迹的平台轰然倒塌,让很多投资者感到猝不及防,甚至不敢置信。我们应当认识到融资租赁债权对接 P2P 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是市场的选择,其成熟化、正轨化与法制化仍需时间检验,在普惠金融与包容金融理念的背景之中,在不触碰基本法律底限的原则之下,监管层应对 P2P 市场持开放与宽容态度,i 但包容并不等于容忍一切,对能够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依然要进行最低干预,制定监管规则。

二、融资租赁债权对接 P2P 网络理财模式分析

本文研究了普资华企、红象金融、融租 e 投、爱投资、拾财贷以及今日捷财六个 P2P 平台的理财产品模式,将两者的对接模式分为两种: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与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异化模式。

(一)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

从实践上看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其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应收租金债权拆分成多笔小额、短期的债权,包装成收益率、偿还期不同的理财产品通过 P2P 平台转让与平台投资者,并由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以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偿还投资者的本息的融资形式。这种模式存在的法律依据在于《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本文认为这种模式的法律性质和存在的合法性却不能简单的依据合同法的债权转让规则而确定,在理论上依然有以下的争议:

1.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是否等同于资产证券化。虽然目前国内外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界定和研究视角有所不同,但本质上,资产证券化是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它是一种资产支持融资,主要关注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ii 而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虽然形式上是债权转让,但本质目的就是以应收租金债权为支持的直接融资,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而且平台对融资租赁债权期限和金额进行了「拆标」,将这些标准化的标在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以理财产品的形式供投资人投资,实际上就是融资租赁债权的证券化。

2.P2P 平台销售理财产品的合法性。在融资租赁债权对接 P2P 网络理财中,P2P 平台需要对承租人和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审核其借款信息,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并将融资租赁项目信息发布在平台上,最终完成理财产品的销售,这个过程类似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销售行为。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需要向银监会报告。如此 P2P 平台并不具有销售理财产品的资格,其发售理财产品的行为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

(二)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异化模式

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的异化模式是指由投资者购买 P2P 平台出售的活期理财产品,然后平台利用投资者转入平台的资金按照分散投资的原则匹配到由多个融资租赁机构提供的债权包,这种模式与前一种模式的区别在于其是一种多对多的融资法律关系,投资者购买的理财产品并不是匹配给特定的融资租赁项目,而是由多家机构多个项目组成的债权包,这样因为投资资金是先进入 P2P 平台,再由 P2P 平台投入其选择的债权包,极易构成非法集资,损害投资者的权益,因此应当纳入严格的监管之中,对于存在非法集资的平台依法予以取缔、惩处。

三、融资租赁债权对接 P2P 网络理财监管的核心问题

(一)融资租赁债权对接 P2P 网络理财的「资金池」问题

在融资租赁债权对接 P2P 网络理财中,P2P 平台将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债权拆分为短期小额的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者,汇集来的资金先汇集到 P2P 平台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然后再又 P2P 平台汇给融资租赁公司,虽然各个 P2P 平台都声称其采用独立的第三方托管,但本文认为其只是为了销售理财产品而做出的宣传行为。因为投资者虽然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者 P2P 平台有自己的账户,但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后钱是汇到第三方支付机构中 P2P 平台的账户,P2P 平台对其有完全的支配权,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法实现对账户的监管,其只是资金周转的通道而已。这种「资金池」运作模式一旦资金链断裂必将造成流动性风险,严重时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

(二)融资租赁债权对接 P2P 网络理财的庞氏骗局

按照美国证监会的定义,庞氏骗局是一种投资诈骗,利用新加入的投资者投入资金支付对现有投资者承若的投资回报。iiiE 租宝实际上就是一种旁氏骗局,虽然声称投资者投资的理财产品对接的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债权,但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真实的融资租赁债权。本文认为在融资租赁债权对接 P2P 网络理财中防范庞氏骗局就是要对融资租赁租金债权转让项目的真实性进行监管,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对接的是真实存在的项目,由于目前很多的 P2P 平台理财产品对接的融资租赁债权都是具有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这样投资者就更难知悉项目的真实性,需要监管部门予以监管。

四、构建我国融资租赁债权对接 P2P 网络理财监管制度

(一)融资租赁债权对接 P2P 网络理财监管权配置

1.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借鉴英国经验,我国应采用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结合的监管模式。就行政监管而言,要制定针对 P2P 的法律法规,规范行业发展;就自律监管而言,2016 年中国互金协会在上海成立,并在 4 月召开《互联网金融统计制度》和《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标准》培训会,有望联动落实信息披露。同时各地早已在推动自律监管,如在 2015 年 8 月上海就发布了《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试行)》。自律管理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一是要设定行业标准,对协会会员提出业务运营时的原则和规则要求;二是推动行业内部首先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并最终于行业外部征信系统对接。iv

2.中央统筹与地方细化结合。融资租赁债权对接 P2P 网络理财属于小微金融的范畴,其区域性和地方色彩浓厚,只有最贴近市场的监管者才知道市场需要怎样的监管制度,所以对其的监管权应当由中央转移到地方,由地方政府根据中央的统筹监管原则和 P2P 平台的实际运营情况细化监管规范。v 吴弘提出构建分层式金融监管体制,要求对中央与地方的监管权限适当划分,进一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并主张按金融风险防范的需要划分,将风险较小、辐射影响较低的金融业态(大对数新金融)归地方监管。vi 其中的新金融就是包括融资租赁债权对接 P2P 网络理财在内的互联网金融。

(二)融资租赁债权对接 P2P 网络理财监管制度构建

1.明确 P2P 网络理财平台的注册资本要求与经营范围。为了确保 P2P 平台的一定偿债能力和防范金融创新越过监管红线,可以参考英国的做法,根据 P2P 平台的运营模式和业务规模对其注册资本提出要求,最低注册资本按其静态最低资本与动态最低资本孰高确定,并划定其业务红线,防止其进行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

2.建立 P2P 平台销售理财产品报告制度。上文已经论述过融资租赁债权对接 P2P 网络理财与银行销售的资产权益类理财产品类似,因此本文建议借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 P2P 平台发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度。实行理财产品报告制度也是为了保障 P2P 平台上的融资租赁项目是真实存在的项目,防止 P2P 平台利用庞氏骗局诈骗投资者资金,这也是 E 租宝事件给予我们的启示。

3.建立投资者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英国十分重视客户资金安全,无论是《运营原则》还是《监管规则》均要求公司将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隔离,存放在单独的银行账户,该账户每年应当由公司外部审计师审计。vii 本文认为融资租赁债权对接 P2P 网络理财类似于资产的证券化,可以借鉴资产证券中客户资金的托管制度,建立 P2P 平台的资金托管制度,让资金的收取和发放都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平台不具有支配权。

4.建立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是英美两国对于 P2P 网路理财进行监管的核心措施。在融资租赁债权对接 P2P 网路理财中,其运作模式类似于资产证券化,而且 P2P 平台又进行了类似于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业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保障平台的运营安全,需要建立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要求其披露与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相关的信息、平台债权转让金额、转让期限、违约率、收益率等指标,另外需要向地方监管机构定期报告平台的财务报告、经营报告等内容,以保障投资者利益。

5.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制度,很对学者建议需要设置借款人最高借款额、限制出借人在所有平台的投资上限以及保护投资者的隐私等内容,本文认为除采取这些措施外,还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债权对接 P2P 网络理财投资者保护基金,基金资金的来源由 P2P 平台根据债权转让规模提取一定比例加上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拨付一定比例共同组成,在 P2P 平台发生危机、跑路、犯罪等情况时,简化程序,及时给予投资者一定的补偿,从而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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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震.《P2P 网络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金融电子化》2013 年第 2 期.

[6]吴弘.《构建分层式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法制日报》2016 年 3 月 23 日第 009 版.

作者简介:王雪原(1991-),女,汉,山东省,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200000,硕士研究生,经济法学院金融法方向。


作者 王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