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能源政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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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资源,尤其是能源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工业文明的到来,人类对资源、能源的需求与日俱增。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世界格局,决定国家命运的重要因素。能源安全已经直接涉及到各国经济、政治及军事安全。对中亚国家能源政策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中亚国家;能源政策
  中图分类号:F13/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4-0120-02
  
  1、中亚国家能源状况
  
  中亚石油具有分布广,杂质少的特点。中亚五国石油可供开采资源量153.3亿吨,天然气23.1万亿立方米。中亚油气资源分布并不均衡,主要集中在哈、乌、土三国,其中哈的石油、天然气均十分丰富,乌、土的天然气在世界能源格局中有重要地位。
  1.1哈萨克斯坦
  哈的石油、天然气均十分丰富,主要分布在曼格斯套半岛(已探明的储量达10亿吨以上)、乌拉尔——恩巴油区和布扎奇半岛。里海沿岸低地从伏尔加河至哈萨克斯坦东部地区,延绵几乎达1000公里,也蓄藏石油、天然气。虽然它们的储量不如西伯利亚地区丰富,但它处于优越的地理位置上,特别引人关注。哈萨克斯坦己探明的石油储量为80亿-220亿桶,总储量为950亿-1170亿桶。
  1.2乌兹别克斯坦
  乌在世界能源格局中有重要地位,其石油产地主要集中在费尔干纳和苏尔汗河区。另外,吉莎尔三脉的西南部也蓄藏着石油和天然气。天然气主要集中在加德扎克地区。布哈拉和希瓦地区亦为天然气产地。从西北部地区至哈拉有长达100公里的天然气地带。新发现的乌尔塔布拉克、坎德姆等地也成为著名的石油天然气产地。
  1.3土库曼斯坦
  土拥有十分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其储量分别为120亿吨和22.8万亿立方米,天然气储量居世界第三位。除南部三区外,土全境几乎都有油气分布,主要在东部和中部的阿姆达利亚油气区。
  
  2、中亚国家能源政策
  
  2.1哈萨克斯坦的能源政策
  哈萨克斯坦现行的《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以下称《资源法》)于1996年1月27日正式生效后进行过多次修改和补充。2004年12月8日修改和补充后的《资源法》内容就涉及国家优先权问题。在修改后的《资源法》中增加了这样的表述:“为保持和加强国家经济的原料能源基础,在新签及已签的合同中,国家相对于合同的其它方或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的股东、相对于购买所转让的地下资源利用权和/或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的股份的其它方,在不低于其它购买者提出的购买条件的情况下,拥有优先购买权。”说明国家相对于合同的其它方、法人的创立者和其它收购方及投资人均拥有优先权;同时赋予了哈萨克斯坦国家油气公司诸如哈油气代表国家利益,在哈油气必须参股的招标区块中在作业者注册资本中所占的股份比例应不少于50%等一系列优先权力。
  2005年9月8日,哈政府再次对《资源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在资源类资产的收购和转让方面赋予了国家主管机关更大的权力,并通过引入“集权”的概念加大了对外国公司并购哈境内资源类资产的限制,其中规定:如果地下资源利用权的转让(包括发生“集权”的情况下)不符合保障国家民族安全的要求,国家权力机关有权拒绝签发资源利用权转让许可证;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有权拒绝向地下资源利用者签发将其资源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许可证,如果这种转让会导致一个国家的从事石油业务的一个公司或几个公司权力的过度集中,此规定也适用于地下资源开发者与其关联公司进行的交易。地下资源开发者如果违反上述国家优先权的规定,国家有权单方面撤销合同。
  2006年1月28日,纳扎尔巴耶夫总统签署命令,正式开始组建国资公司,国资公司的资产由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100%国家股的转让构成,国资公司为股份公司,政府以经济预算部为代表是国资公司的唯一股东。成立国资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转变政府职能,将政府的精力集中在解决政策问题、法律问题及国有企业战略发展方向等问题上;政府希望通过组建国资公司,完善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体系,提高对国有资产和投资的管理效率,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使其长期价值最大化;最终目的是促使国有企业在实施国家经济现代化战略中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
  在财政政策上,2004年1月,哈出台了新的税收体制,包括所谓的针对出口的“出租税”,这是一种累进税,税率随石油价格的升高而增长。这种新的税收体制使得政府在石油收入中所享有的权益提高至65%-85%的水平,同时还包括了超额利润税,以及限制外国公司在哈还用油气项目中的股权不能达到50%,剩余股权必须由“KazMunaiGaz”(哈萨克石油天然气)公司持有。
  另外,哈萨克斯坦政府还公布了《2004-2010年哈萨克斯坦天然气领域发展计划》。在此计划中哈政府明确了六个具体的实施方向,分别是发展天然气田、加强游离气开采、有效利用伴生气、扩大商品气生产、发展天然气运输体系、实现地区天然气化等。对此哈政府准备分阶段实施一系列的技术研究和投资项目,其中包括加强勘探力度,提高天然气探明储量,提高现有气田的开采能力,继续开发新气田;重新整合现有的天然气加工能力并建立新的天然气加工厂,加大液化气以及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量,实现国产替代进口;研究和实现地区居民点天然气化,继续推广在城市公共事业、电力、交通等领域利用天然气;重现整合目前的天然气运输干线体系,并在此基础上修建新的天然气出口运输干线。该计划将分两阶段完成,分别为2004-2006年和2007-2010年,在能源出口政策上,哈萨克斯坦认为其石油、天然气最现实、最大的出口市场为俄罗斯、东欧、西欧和亚太地区,近年来设计和实施了多条出口线路。
  2.2乌兹别克斯坦能源政策
  乌兹别克对油气产业实行垄断经营,从勘探、开采、运输、加工、出售到对外引资,合作开发等,所有环节均掌控在乌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乌兹别克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手中。该集团公司成立于1992年,以后几经改组,最终于2004年2月形成了今天的国有控股公司“乌兹别克石油天然气”。目前,该公司除油气开采和储运外,还拥有钻井、测井、地面工程建设、石油天然气机械制造等12个专业服务公司和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出版社、杂志社等,是上下游一体化的综合性石油天然气公司,资产规模约为16亿多美元。此外,乌兹别克斯坦“外资法”对于外国油气开采企业,特别给予了更加优惠的政策,同时注重国家控制的比例,如外资企业将探明的有工业开采价值的油气区转交给“乌油气总公司”,乌政府将保证给予该外资企业以应有的补偿。
  为吸引外资到能源领域,乌兹别克斯坦不断调整其税收和投资政策。2000年4月28日,乌颁布了《关于采取措施吸引外国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和开采领域的直接投资》的总统令,规定外国公司在进行勘探投资期间免征一切税收,给予在于斯帝尔特地区开发新油气田的外国投资公司期限为25年的租赁开采权,如需要还可延长,开启了乌为吸引外国对石油天然气领域投资而出台的最为务实和优惠的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外国对乌石油天然气工业的投资兴趣。2005年乌对外资油气开采企业的现行优惠政策有:在进行地质勘探工作期间免除一切税收,利润税优惠,增值税优惠,消费税优惠以及财产税优惠等。2006年底,乌政府公布了新的“矿产资源税”,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大幅降低了油气资源使用税和石油制品的消费税。乌“外资法”规定:国家给予投资者以担保,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如果乌新颁布的法律有不利于投资者的条款,投资者可在自其投资之日起10年内继续延用投资时有效的旧法律,同时也可以选择执行新法律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投资法”要求任何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都不得干预外资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对外资企业的资产不得实行国有化;外国投资者的收入可以自由汇出境外、进行再投资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在能源领域,乌兹别克斯坦最大的合作伙伴是俄罗斯公司。2006年底乌兹别克国家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就给予了俄罗斯天然气工业公司在AKCHALAK、AGIYIN、SHAHEP-AHETIN、NASAMBEK、KUANEISH和AKTUMSUK地区及西部-乌尔金投资区总面积近35000平方公里的地质勘探和近1万亿立方米天然气储量勘探权。除此之外,乌政府还确定了俄天然气工业公司制订的2007-2011年间在USTI-UERT地区进行地质勘探的工作计划,按此计划,俄公司要在近3年内投资2.6亿美元、5年内投资4亿美元。
  在石油、天然氣出口方面,乌兹别克斯坦制定了能源出口多元化战略。乌兹别克斯坦拥有一个较为完备和发达的天然气运输干线和支线网,它与前苏联时期修建的跨越欧亚大陆的“布哈拉—乌拉尔”、“中亚—中心”输气干线网连接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四通八达的天然气运输网络,可以将乌产天然气出口到邻国。
  2.3土库曼斯坦能源政策
  土库曼斯坦自1991年独立以来,就确立了“油气大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并广泛吸引外资。尼亚佐夫总统拟定的《土库曼斯坦至2010年社会经济改革战略》,制定了能源出口多元化的战略,确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的发展战略和油气工业优先的任务:勘探和开采里海大陆架的油气资源,开发阿姆河流域新的油气资源,建设国内统一的管线和加工基地。
  2005年8月22日,土库曼斯坦总统尼亚佐夫签署总统令,批准对1996年12月30日土议会通过的《油气资源法》进行修订,该法主要变动有:将“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或康采恩”字样均改为“土库曼斯坦油气工业和矿产资源部”;在里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方面,明确了“土库曼斯坦油气工业和矿产资源部根据土库曼斯坦内阁主席(即总统本人)的决定代表土方与外国公司签订产品分成协议。”
  在能源出口方面,2003年,土库曼斯坦出台了《2020年以前土库曼斯坦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战略》。苏联解体后,土库曼斯坦的天然气是通过原苏联的管道外输到独联体国家的,但这些国家经济困难,支付能力差,因此土力图修建新管道使其能源直接进入国际市场。为此,土库曼斯坦政府先后设计了多种方案:
  (1)从土库曼斯坦经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至乌克兰等国的中亚—中心管道和土—伊管道已先后建成,但输气量不大,仍不能解决土天然气出口问题。
  (2)其正在拟议之中的土库曼斯坦经里海、阿塞拜疆、格鲁吉亚至土耳其的跨里海管道,因美国无意实施而搁浅。
  (3)土库曼斯坦—伊朗—土耳其—欧洲管道因美对伊封锁而无望实现。
  (4)土库曼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管道,该管线于2010年开建,2015年建成。
  (5)土库曼斯坦—中国管道受到两国高度重视于2009年年底建成并投入运营。
  2007年7月17日,在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土库曼斯坦总统别尔德穆哈梅多夫的见证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别与土库曼斯坦油气资源管理利用署和土库曼斯坦国家天然气康采恩,在北京签署了中土天然气购销协议和土库曼阿姆河右岸天然气产品分成合同。两个文件的签署,是中土两国领导人和两国政府积极推动的结果,也是中土两国扩大经济务实合作、实现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结果。根据协议,在未来30年内,土库曼斯坦将通过规划实施的中亚天然气管道,向中国每年出口300亿立方的天然气。
  中亚天然气管道项目目前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该油气管道对缓解我过目前严重的能源紧缺状况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也有着重要的战略地位。
  中亚各国虽然有着的丰富油气资源,但由于受自身开发技术能力的限制而发展缓慢,因此比较欢迎外国投资者前来开发,来带动油气开发的水平和拉动经济的发展。在欧美各大油公司都前来参与开发,其中俄罗斯油公司,美国雪佛龙,英国BP、土耳其等油公司,以及中石油,中信等都在该地区通过各种形式从事开发利用。
  
  参考文献:
  [1]闫鸿毅,李世群,徐行,中亚三国石油合同模式研究,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10,(5)


作者 李世群 闫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