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租赁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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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金融租赁作为现代新型的融资方式,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金融租赁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宏观层面仍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与世界上金融租赁业务最发达的两个国家—美国和日本相比,差距还很大。通过对美国、日本金融租赁业发展情况研究,总结他们的成功经验。并根据我国目前存在的不足,提出对促进我国金融租赁的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美日比较; 金融租赁;法律体系;政策支持;监管环境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3198(2013)13011203

1 美国金融租赁的发展经验

美国有着世界上发展最早和最成熟的金融租赁市场,其租赁市场份额几乎占世界金融租赁市场份额的一半,而且通过金融租赁方式获得的设备占所有设备的 80% 以上。目前,美国是世界上金融租赁业最发达的国家,租赁业务规模居世界第一;金融租赁对 GDP 的贡献超过近 30%;金融租赁机构也已经达到 3200 多家。并且美国的金融租赁类型多样,涉及的行业十分广泛,其中以运输工具、计算机设备,农业机械、发电设备为主。在营运方式上,直接金融租赁约占租赁市场份额 45% 左右,主要是服务于电子计算机、办公室设备、产业机械等;杠杆租赁约占 40% 左右,以飞机、铁路车辆和船舶等价格昂贵的机械设备为主。因此金融租赁在美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企业和个人的很多投资设备、大额消费品等都是通过金融租赁的方式获得。

1.1 依靠政府有效的政策扶持

(1)税收上的优惠。

税收优惠是促进租赁业发展的有效动力,一方面可以通过投资抵税减少企业的税费负担。美国的《投资税扣除法》中规定,对于出租人投资购买的租赁设备,在租赁时可给予税收的减免。在这种政策的支持下,一方面使出租人减少设备买价的支付,使其直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同时还可使承租人通过减少租金支付间接地取得优惠。此外会计政策还规定可以把租金计入成本,这不仅让出租人降低了设备过时时产生的功能性贬值的风险和通货膨胀损失,同时也使租赁双方在公司利润税方面可以享受税收抵免的好处,从而减少了所得税费用。

另一方面则体现在折旧制度上,美国《税法》规定的折旧机制比法定折旧年限短短 10%-25%。1981 年,里根政府颁布《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实行「加速成本回收制」。加速折旧制度有利于企业更快地回收投资、更新设备、改进技术和降低成本。同时美国的会计准则也允许租赁公司的计提折旧在直线折旧法、双倍余额折旧法以及 150% 折旧法中自由选择,且呆帐准备金比例自定。

(2)提供风险保险机制,开拓境外业务。

为更好地推进金融租赁机构开展国际租赁业务,抵御国际市场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美国推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在对发展中国家开展租赁业务时,美国政府通过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来提供相应的政治风险保障;另一方面,美国进出口银行对美国金融租赁公司提供出口信贷、出口担保等业务,也保证了跨境业务的有效开展。

1.2 法律保障

虽然美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金融租赁法律进行统一规定,但在其他的经济相关法律中,都对金融租赁行为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在出租人权利保护方面有比较严格的规定,比如在统一商法典中就规定了:如果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取回租出的设备;若遭到承租人的阻拦则承租人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有权利向其承租人或担保人收取所有未付或未到期的租金,保障了租赁公司的利益。

1.3 监管较为宽松

美国对金融租赁业务的监管主要采用市场调控型的监管模式。因为美国的金融市场较发达,市场机制也较为成熟,其金融租赁市场是完全对外开放的。对于租赁业务,政府几乎不干预和无监管,只依靠市场机制调节。

2 日本租赁业的发展状况

日本金融租赁业的发展较快,业务规模位居世界第二。1963 年,日本国际租赁株式会社成立,标志着现代租赁业的开始。20 世纪 70 年代后,日本租赁业迅勐发展,机构数量勐增。日本租赁业务领域也较广,以计算机设备、信息与通讯设备和运输设备为主,其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遍及租赁、房地产、投资和贷款等。

2.1 政府政策上的扶持

(1)建立租赁信用保险政策。

1973 年,日本通产省负责制定政策性的保险制度——租赁强制险。其政策规定中小企业签定租赁合同时,实行强制保险。当其遭遇倒闭破产等违约风险时,政府负责赔偿约 50% 的损失金额。这样能使租赁公司收回余下一半的租金,从而减少其经济损失。在日本的《租赁信用保险方案》中规定,允许小型商业信用保险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合约,合约承诺在承租人违约时,付给未付租金的 50% 给租赁公司;此外还规定中小企业租赁不需找担保人。租赁公司租给风险投资公司的设备,其保险赔付率可达到 70%。

(2)信贷政策。

日本在信贷政策上有租赁优惠制度和制度租赁(包括政策资金供给制)等相关保障,主要是由日本开发银行以低息的方式向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资金。这样租赁公司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可贷资金,优惠比例为设备成本的 40%-60%。成本费用的减少使得承租者也可间接的享受低成本优惠。

(3)减税优惠。

日本在投资减税方面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针对于与 IT 行业相关的优惠政策,比如计算机、传真机等数字设备。其规定注册资本在 3 亿日元以上的承租人,可以少交纳企业所得税,减少的额度约占租赁总费用的 6%。二是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共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投资促进税制,要求注册资本在 l 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对于数码电话设备等,减税额度为租赁费用总额的 4.2%;第二种叫基础强化税制,主要针对承租人为经营批发、零售、饮食等特定服务的中小企业,减少占租赁费用总额 4.2% 的企业所得税。同时日本也采取了税收减免制度,减免率约为 7%。在加速折旧制度方面,日本税法规定期限一般为设备法定年限 60%-70%。

(4)政府补贴补助。

政府为了鼓励其服务的特殊行业,如农业、林业、水产业等发展,对于拥有该种特殊设备的个人或机构给予财政补助,向其发放补助金。日本现提供有农业经营租赁补助、木材供应结构改善租赁补助、养殖业促进租赁补助等。同时日本对为促进木材供应合理化、煤气服务站布局结构改进、提高畜牧业效率、养殖业高技术设备使用和支持为政府认可的农场主等 5 项事业的设备租赁,提供财政租赁津贴,以降低其租金,承租人只需交纳租金扣除补贴后的剩余部分。

2.2 法律体系保障

从法律法规上来看,日本和美国相似也没有专门的金融租赁法,但在其它法律中都有体现金融租赁的法律要求和限制。比如消费者合同法、道路交通法、银行法、安全保障法等,从租赁主体利益保护、租赁设备技术、用途、安全性规范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2.3 监管适度

日本采取的监管类型是适度监管的模式,「变监管为扶持」是日本监管制度中的一个典型特征。主要由通产省负责具体监管,通过出台一系列政策指导,指引金融租赁企业向正规方向发展。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较为开放和自由的,它的重点实施监管限制的对象是一些银行背景的租赁机构。

3 我国的金融租赁业务存在的不足

1981 年,金融租赁业开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金融租赁业在我国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和上述的发达国家美国、日本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目前我国金融租赁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3.1 我国政府扶持政策力度不大

(1)税收优惠政策。

① 投资抵免制度不够完善。我国目前公布的有关投资抵免的暂行办法和规定都没有明确指出给予的优惠是否适合于金融租赁业,以及这些政策是如何在金融租赁业中实施的。2007 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指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按照投资额的 10% 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又注明了通过金融租赁方式获得的该项专用设备不可享受此优惠。使得租赁享有的抵税优惠并未真正落到实处。

② 租金税前扣除问题。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由出租人提取折旧,其租赁支出不得扣除,承租人将各期租金计入当期营业费用。这使得金融租赁的成本高于银行贷款的成本,和银行竞争相比处于劣势地位。

③ 纳税项目多。我国把金融租赁列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不同类别的金融性租赁公司的税基不同,营业税税基缺乏统一性。例如发生了境外租赁交易,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只有进口设备的所有人为生产企业才有资格向海关申请减免税,而金融租赁则不可以享受,只有符合相应规定的要求才可以申请;而增值税方面,也没有明确规定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于其从事租赁业务的境内或是中外合资的租赁机构,导致这些机构在实际的纳税中支付了不必要的部分。

④ 加速折旧制度不完善。加速折旧对于拉动投资具有很大的作用,在我国也执行了相关加速折旧的制度。2007 年执行的税法规定一般折旧年限 10 年,租赁期一般是 3-5 年。但采用的具体方法仍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最终企业的自主选择权还是受到了政府权力的制约。

(2)信贷政策。

目前我国的对于金融租赁业发展的信贷和融资优惠政策的规定还不完善,租赁业的资金来源单一,且主要依靠的是银行贷款,但这种间接融资方式获得的资金成本较高。目前我国金融租赁融资渠道受阻,资金来源形式受限,成为阻碍金融租赁业发展的瓶颈,严重影响租赁交易量。此外,如果金融租赁公司为了扩大自己融资的渠道而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破坏行业规则,则会导致市场行业的无序竞争;同时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严重影响金融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3)保险政策。

我国目前的金融租赁信用保险缺乏统一的机制建设。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追赶国际行业发展的趋势。没有专门的、完善的金融租赁保险制度来保护租赁企业的利益,使其自己要承担较大信用风险。

我国政府在政策的相关扶持上给予的优惠措施十分匮乏,以至于不能发挥金融租赁的吸资和融通资金的功能,也不能提高国内租赁公司开办业务的积极性,同时降低了需求者对于租赁途径的需求度。

3.2 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从金融租赁立法角度来看和发达国家的差距还很大。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租赁法,只是出台了一些不完全的法规、规定来对金融租赁业进行约束和管制。但由于这些法规法律层次较低,并且实践操作性不强;本身对于金融租赁的规定也不够详细具体,往往只限于对金融租赁交易部分的内容做了些简单的规定,很容易产生双方的纠纷。而且相关专业性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税法相关法律也存在很大的缺陷,使得中国的金融租赁业务缺乏法律的规范和管制。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租赁的规定条款是针对经营性租赁,并不适用金融租赁的法律关系特点。而 2006 年出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也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

3.3 监管不完善

我国的监管是实施的严格监管的模式,准入门槛较高,比如在市场准入方面,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就很高。对于金融租赁公司而言,一般的国内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人民币 5 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则要求 5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资本金。而且注册审批程序也十分复杂、困难,使得金融租赁公司的负担加重,很难发展壮大。

另一方面金融租赁监管不到位。我国金融租赁业的监管工作主要由两个部门负责:一是银监会,另外一个是商务部。由于实行多头监管,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会导致管理混乱。在金融租赁遇到问题时,也不能做到统一协调。因此整个行业的发展规模、发展重点、发展速度等都缺乏统一的安排、规范和指导。另外,中国金融租赁业也没有建立统一的行业协会,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则要求、缺乏统一的行业风险防范、缺乏行业之间的密切交流等,都使得我国的金融租赁业处于管理和及监管的混乱局面。

第三是不公平的竞争现状。一是不同的金融租赁主体在法律地位、税收待遇、市场竞争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不一样;二是由人民银行监管的国内的金融租赁公司,对各项监管指标要求都比较严格;而对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监管比较宽松。出现了「对外开放、对内限制」的非统一标准下的无序竞争现象。

4 对于改善我国金融租赁业务的建议

在与美国和日本的比较之后,得出了我国金融租赁在政府支持、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上都有很大的差距。而这三个方面对于一个国家开展金融租赁业务来说也是十分的重要的。政府财政和政策上的支持给租赁业带来了活力,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为我国规范租赁业务提供框架,监管的适度性则便利了租赁方,扩大了金融租赁的服务范围,提高了租赁业的金融市场的渗透率。本节则基于上述三个方面,对于我国金融租赁业的改进提出可行性意见:

4.1 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

(1)政府应提高在税收政策上的优惠。

税收优惠是吸引和推动租赁业务开展的重要因素,对于金融租赁发展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而我国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税负过高。首先在投资减税上,借鉴美国和日本的政策要求,规定出租企业可以享受购置设备成本降低 10% 的优惠,使得租赁公司的成本降低。同时对于更新设备、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很大的益处。其次在计提折旧上,同发达业务国家一样,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要放宽折旧方法和加速折旧的条件的限制,只要达到一定的条件,即可采用加速折旧处置资产,并且允许企业在一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折旧方法。再者在缴纳税费上,分级征收营业税,降低金融租赁公司的营业税率。

(2)政府应建立完善的信用保险和风险防范措施。

中国可参照日本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由中央设立专项基金。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租赁业务的同时,按要求签订租赁信用保险合同。若是承租企业因破产倒闭或其它原因不能偿还租金时,可以从政府专项基金中获得部分赔偿;二是要确定一个合适的租赁信用保险的费率,既要减少租赁公司的风险损失,又不导致政府过重的财政负担。

(3)政府制定适合的信贷政策,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租赁业资金来源窄、融资成本高。政府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信贷政策,适当放宽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一是扩大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让租赁企业在更多的渠道上获得充足的资金,扩大同业间拆借、资本市场的运用,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对票据承兑、贴现等。二是借鉴日本经验,由政府设立服务于租赁业务专业银行,专门向租赁公司提供长期的低息贷款;同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租赁项目制定优惠的贷款政策。

4.2 建立健全金融租赁法律体系

如上所述我国现已有一些针对金融租赁的法规、准则在运行,如《金融租赁管理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起规范作用;还有相关的经济法律如《公司法》等起保障作用。但是这些法规法律由于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对于推动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的作用不佳,因此需要积极探索我国专门适用的金融租赁法的建设,同时必须要同我国的具体的金融市场状态和行业发展的阶段相结合,明确法律中对于金融租赁的业务范围、具体的交易行为、行业的监督管理以及各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4.3 完善金融租赁业的监管制度

(1)成立统一的金融租赁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金融租赁业的监管模式为多头监管,难以统一,容易造成混乱,因此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金融租赁监管机构,对金融租赁行业实施统一监管,但也要兼顾不同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内在要求。

(2)成立全国性金融租赁行业协会。

像国内证券业发展模式学习,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成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租赁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章程、行业培训和考核计划、制定和修改行业的法律、法规等方面发挥「上传下达」的作用,有利于推进行业的整体进步。

(3)实施适度监管模式。

我国的金融租赁才刚刚发展且还不成熟,金融市场也远不及美国那样发达。针对我国目前的国情,可以借鉴日本的适度监管模式,而不是完全的放任不管,仅有商场调节。在市场准入方面,降低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放宽许可制度。最重要的是建立完善全面的租赁行业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的公开透明度,才是控制风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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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