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契约精神下的公民守法

作者
作者

摘 要: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高举「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的旗帜,他认为契约精神应贯穿于社会的各个方面。本文从公民守法所包含的守法元素、利益元素、法律元素出发,分析我国公民守法在价值期望上的缺位,探讨社会契约精神下我国公民守法思想的完善,尝试着为公民守法注入新鲜「血液」。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公民守法;利益基础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32.054

1 卢梭哲学思想中的公民守法元素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开篇名言「人生而自由,却处处身负枷锁」,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之前是属于完全自由的状态,人在脱离生而自由的状态所背负的「枷锁」是无可避免的,卢梭也肯定自己并非去打破或是摆脱「枷锁」,而是将从自由到枷锁的这一过程变得合法,其在书中也多次提到「有益的枷锁」「法律的枷锁」「有公共福祉的枷锁」,而「枷锁」的合法化不仅是统治阶级为了阶级目的的持续性和永久化,也是个人处于自身权利的一种维持和保护,人自我保护的天然本能抗拒着外界对其自由与利益的碰触,为换取这种无形的保护壳,每个人自愿且默契的不去破坏他人的权益,并相互结合成为一种契约精神,统治者为了阶级利益的最大化,也为了更好的操纵其管辖区域的民众,便将民众上交的公共自由渡上合法化的秩序,进而所有人背负上了同等的合法化「枷锁」守法精神便从中「发芽」。

1.1 公民守法中的利益元素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多次提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转让自己的自由」,每个人由于其个体的独特性,对利益的追逐及选择上有所不同,但不管是精神上的还是物质上的其追根溯源都是财富的积累,中国五千年来普罗大众为利奔走皆为常态,司马迁的《史记》中有这样一句话「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便将利益作为其成为一个人的首要的物质追求,钱、权、色等利益组合体太过诱人,且由于人欲望的无限性,对利益的贪婪会驱使自己想要侵犯和占有他人的权益,进而犯罪的主观意识便由此产生,利益和守约的天平一旦发生偏转,契约精神便被打破,一旦契约破裂每个人的权益和利益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而且其所受到的损害是不可控以及难以预料的,在这种不稳定因素下,个人为守护住自身的财富不得不放弃对他人财富的觊觎,守法的屏障随之建立,在其守法意识的演化过程中,利益元素都是其衍生的首要因素。

1.2 公民守法中的契约元素

人在抽离自然状态下,原本自然状态所拥有的真善美,在社会状态下却无法让善成为主导,这是源于人与人之间的不对等与不平等,由之前自由平等的状态转变为有比较有差异的状态,有能力的人势必要站在平庸人的阶级之上,愤恨嫉妒便驱使着社会的善偏移,若人长期处于这样的社会状态下而不加扭转与匡正,势必整个社会倾塌一发不可收,因此个人为寻求自保,不得不将因阶级不同导致的差异,因个人能力不同所积累到的财富不均衡,自我消化掉以达成契约形式,法律便成了这份契约有序进行的必要保障,而民众对法律的遵守便成了契约延续的根本。

1.3 公民守法的法律元素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多次提到了「完全转让」,他在论述这一点时是从人到公民身份变化的过程出发的,即人进入到了公民这一角色,意味着公民便拥有了主权者的权利,而主权者根据其普遍意志可以支配所有人所构成的共同体,自然也包括自我与所有物权,所以必须是完全转让,如果不是完全转让而是在其共同体中,有一部分人保留了其某些权利,这些权利没有一个共同的制裁者,每个人成了自己的法官,这就意味着有一部分人的权利和意志可以正当的凌驾于社会契约和普遍意志之外,这必然会引起暴虐和压迫,因而卢梭指出完全转让在其共同体中是平等的。进而统治阶级为维持共同体的秩序下发的法律政策也必须基于平等。在平衡状态的共同体下,个人缴纳了平等的权利与自由,为出于个人的利益追求不得不依据统治阶级所颁布的条例,将内心的贪婪与私欲禁锢于法律的铁栏之中,而达到共同体始终处于动态平衡之中,而守法观念便是法律牢笼的「铁锁」,个人若打开了法律牢笼的铁锁,迈出了法律的边界,必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其惩罚不仅包括所有物权的剥夺也包括自由的限制。人由于其趋利避害的天然共性,不约而同地选择紧守各自的锁链,进而公民守法意识是以法律为攀附,以法律为依托。

2 如今公民守法的契约精神的缺位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快节奏的生活方式给现阶段的人一种无形的压力,经济的增长所带来的生活品质的提高,也不断地冲击着人内心欲望的泛滥,贫富差距依旧难以消弭,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由于人对自我认知存在着生理上的模煳性,难以对自身有着充分的定位,但个人能力的不同收入差距的不同却清晰又明了的展示在眼前,使得其在心理上有从发现—理解—接受的过渡期,而在这样的一个时期内,很容易会被外界的因素所刺激致使其内心世界崩塌,从而导致其冲破道德的禁锢,碰触法律的底线,致使其守法契约精神的缺失,这与我国所构建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法治社会相背离,不符合我国「全民守法」的法治法理的方针政策,进而加速构建全民守法的契约精神建设,对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1 「守法」对主体价值期望的缺位

守法是一种自我的约束,不仅是对主体行为的约束也是对其道德意识的一种管控,如若其意识形态里并没有守法思维,即没有相关的法律概念,而是基于其潜在的道德观念去遵守,这样的守法意识便很难立得住根基,很难做到真正得守法,如若外界有一丝的诱惑或是其内心有些许杂念,那这种守法观念便可能在瞬间轰然倒塌。我们细看守法在其定义上主要分「积极的守法」和「消极的守法」,积极地守法即主动地去遵守法律,维护自我正当权益并努力去追求幸福的生活,这种守法是自然而然存在于其潜意识之中的,不需要太多外力的约束与管控。消极的守法即需要外界强有力的控制,通过法律的「恐吓」,来迫使其打消犯罪心理及其他消极心理。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守法中所体现的价值期望,都集中体现在主体所具有的法律思维上,法律思维越高守法对主体的价值期望就越高,法律思维越低守法对主体的价值期望就越低,而现阶段我国守法所面临的困境,便是主体价值期望的缺失,即主体法律思维的缺失。

2.2 「守法」对客体价值期望的缺失

守法的客体不同于法律关系的客体,他特指守法主体所遵守的对象——法律规范。我们先抛开守法的主体与社会环境不谈,单单就守法的客体来看,其对公民的守法起到一个至关重要的核心作用。因为公民守法所依托的就是法律规范,继而我们所守的法必须是合乎理性的,能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且被人民普遍接受的,并且法律规范必须是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为目标价值的。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在各个方面还需要相应的完善,在社会的压力与诱惑下要谨防「守法」的异变。并且我国正在努力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想走好这条路,那以此为「砖瓦」的法律规范必须是经得起考验的,若法律规范出现了偏差或滞后,那我国的法治建设必定会出现拐弯现象,对民众而言便会对国家法律产生不信任致使守法意识的破裂。

2.3 「守法」对社会环境价值期望的缺失

立法-执法-守法整个过程都在统一的社会环境下,社会环境中包含着文化的传承,道德的延续,一方面我国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对「礼」的恪守流传至今,如今受外来文化的影响,中西方文化的碰撞,思想出现「跳级」现象,在这种对新事物接受从无到有的过渡阶段,极易出现认知的偏差,致使一部分人为追求一时的刺激与新鲜感,而去碰触法律,使得守法意识在文化环境中缺位。其次随着大数据的发展,依托人工智能所建立的一种新的社会体系,在适应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方面还需要更好的磨合。在大数据的强大支撑下我国的立法与执法都有了相应的科学发展,而守法在此机制下的培养还是道阻且长的。因此怎样更好地利用数据去提高民众的守法观念,对填补其在社会环境下的缺位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3 卢梭社会契约思想对当今中国社会守法的启发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转型阶段,今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在这样一个特殊的阶段与里程碑式的时间点上,我国贫富收入差距明显的问题依旧紧抓着党和国家的眼球,且受今年疫情的影响,经济的不景气,工作、收入等问题也成了一个社会矛盾的爆发点,相应的社会犯罪率也在同比的增长,个人的守法意识随着社会的复杂形势呈现出剧烈的发展变化,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将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与我国社会守法实践结合起来,我们可以从以下三点填补公民守法思想的漏洞。

3.1 实现社会守法的主体管理

我们谈公民守法主要的一点在于公民即守法的主体为人,在生物学上人的构成是相当复杂的,其内在的意识更是让人捉摸不透,单看其主观能动性来说,与其所接受的知识与个体的实践是密不可分的,就 2019 年华东政法大三学生状告迪士尼案件来看,去迪士尼游玩的学生如此之多,为何单单维权的就他一人,笔者想这便在于他的「法律敏感性」,作为一名法学生长期受法律意识的熏陶,其对于自身权利的维护是相当敏感的,「知法便会守法」同样「无知者无惧」,要想将社会守法做到更完善,做好「人」的工作是首要和必需的。

首先,需要调整公民的法律思维,当问及法律思维时,权益、权利、法律、法规之词便会脱口而出,可追究其所依据的本源,只有一小部分人是从法律本身来回答的,更多的人仅仅是依靠自身对道德的认知抑或是长期的习惯,根据道德和习惯所形成的法律思维必定是「缩水」且「发育不良」的,进而其守法的意识便会大打折扣,所以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加大其法律知识的培养,做到以法律为底层以行为为建设,方可让守法意识深深扎根于头脑之中,做到以法为行,以法为律,真正做到懂法、知法、守法。

其次,社会要多加刺激公民的「法律敏感点」,使其形成一种刺激性反射,对于市民而言其接触最多的无疑是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因而「消费者协会投诉」「全国 12315 平台」,各个地市的工商管理部门等应积极运作起来,做到不漏一起投诉,不做无故拖延,从而维护市民权益,形成「法律敏感性」的刺激点,公民的权益受到了法律的维护,便会更多地去维护法律,进而提高全民的守法意识。

3.2 实现社会守法的客体管理

从历史上看,古代中国的政体是君主专制,维护皇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出发点,所有的臣民都以服从君主为天命。在长久的封建历史文化脉流里所造就的是为封建服务的臣民意识。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治理方式从人治转变为法治,众所周知人治是以自我权威为制衡,以自我意愿为主导,以惩罚和暴力为威胁来达到控制人民的结果,在这一时期的人民对法律的遵守主要是来自国家外力的震慑。而到现阶段推行「依法治国」政策,秉承「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的理念,其所依据的法律是以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为维护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为凝结。在西方人们认为性本恶游说难以起到作用,他们更多的是依靠法律,进而具有强制力的「法治」在西方国家逐渐发展起来,而中国则到近代才慢慢地起步。所以法治在我们国家里要么不完善,要么「人治」的影子挥之不去。我们查阅古籍文献几乎没有「权力」的概念,人民受控于「礼」和「孝」,在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时他们常常选择息诉,《论语·颜渊》「听诉,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诉乎」,「去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自古以来我国特有的法律文化性格,因此在处理纠纷乃至自身权益的利益问题上所表现出的「不争」,也制约着我国全民守法的步伐。我们既然在时代的变迁中选择了法治,那么将「人治」的烙印完全去除是必不可少的。进而要想完善公民的守法意识,首先要淡化直至去除其根深蒂固的臣民意识;其次加强社会法治建设,依靠法律为强大的「外力圈子」,而公民所做的便是自动地走进这个圈子,并内化为其中的一部分,将守法变成其自身的一种习惯。

3.3 实现社会守法的社会环境管理

现阶段全球化、智能化时代已经向我们走来,整个社会环境处在一个大数据化的背景下,智慧法院等诸多依托人工智能的数字化建设已初步成型,依托数据库进行立法、执法、司法,同样也可以推动全民守法。在各国推进大数据战略的背景下,环境监管成为大数据应用的一个重要领域。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正在试图运用新型检测技术和大数据技术来解决传统的环境监管难题,并与 2013 年由美国联邦环保局(EPA)提出来「下一代守法」的理念和战略计划,重塑环境执法与守法。随着「互联网 +」的推动我们可以看到各级政府都在努力的让公民参与进来,「随手拍、随手记、随手传」,等交互式参与的移动 APP,不仅有利于社会公共信息的查询,也有利于公民守法意识的再增长。当公民自身融入进社会执法的过程中,便会在这种社会环境中形成一种新的「集体无意识」,即守法不只是天经地义的义务,而是一种神圣崇高的权利,从而从内心深处激发出守法主体对守法的渴望,使守法变成一种习惯而不是一种外力的约束。且在大数据的背景环境下对于应当和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通过软件旁听案件的审理,这样一方面可以监督司法机关的审案过程是否违法,另一方面又是对公民的变相地进行普法,进而起到教育和引导的作用。

4 结论

在启蒙运动时期哲学家的思想充满着人文主义的色彩,他们提倡自由和平等,并唿吁人们去追求幸福,通过对卢梭思想的研究挖掘出其中所蕴含的守法元素,即守法的利益元素、契约元素、法律元素并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立足于我国的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通过卢梭《社会契约论》中所表达的契约精神与我国公民的守法思想做「联姻」,从守法的主体管理、客体管理以及社会环境管理中切实扭转公民的守法思维,进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的发展,然而卢梭的思想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我们应辩证的去看待,结合我国的风土人情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并不断的跟上主流的步伐与时俱进,从多个角度去分析和看待,不断推进我国全民守法的进程。

参考文献

[1]让-雅克·卢梭着.社会契约论[M].崇明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8.

[2]胡旭晟.守法论纲——法理学与伦理学的考察[J].比较法研究,1994,(1).

[3]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174.

[4]陆新元,秦虎,杨君,等.大数据在环境执法与守法中的应用研究[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9,44(2).

作者简介:李文秀(1996-),女,汉族,山东潍坊人,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职业技术教育(司法服务)2020 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文化。


作者 李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