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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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摘 要:法治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出现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各法学家或者政治家们提出的法治的概念各有不同。试从法治的概念及发展历史来简要探讨一下法治的价值追求,明确了人文关怀是法治的本质价值,并着重探讨了法治价值的本源和法治的永恒主题。
  关键词:法治;价值追求;人文关怀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1-0237-01
  法治概念从西方文化中发展而来,其对世界各国的影响深远。如今普遍于社会思潮中的法治的观念多以西方文化为阐述的背景。我国也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但是在我国这样法制并不健全的国家要实现“法治”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从理论上来讲,除了理清法治的构造,法治的特征,法治的条件之外,还应注重对法治的价值追求的探索。只有认清治国中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才能更好的采用治国方略。
  价值是现代西方政治学理论和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概念,通常解释为“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价值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求的东西或人们心中关于美好的和正确事物的观念,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是‘想要’做什么的观念。价值是内在的主观概念,它所提出的是道德的、伦理的、美学的和个人喜好的标准。”任何人类的造物都是人类一定价值的载体,法治也不例外,总是凝聚着人类对国家、社会的愿望,以及对自己的生活境遇和生活质量改变的希求。在人类寄予法治的所有愿望中,获得自由和权利处于核心位置。
  1 法治的含义
  其实在西方的法律思想史和法学史上,直接定义法治的并不多见。因为法治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展的,并不是恒久不变的。所以对其做一个统一的定义是不可能的。而且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水平也不相同,不可能有同一语境下的法治概念,但法治本身的根本性质和价值追求却是一样重要的。
  笔者认为,法治也就是“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物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2 法治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几乎与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含义的同一时期,先秦法家也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但法家这一主张主要是针对中国当时儒家的“礼治”、“德治”而提出,并没有将其视为“法治”。
  在西方,“法治”这一术语最早由古希腊雅典“七贤”之一的毕达库斯提出。柏拉图在晚年意识到法律的作用明确提出了法治国的方案。柏拉图之后,其学生亚里士多德明确主张“法治应当优先于一人之治”,他说:“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的内涵作出了精致而完美的解释。以至于后来西方文明的发展进程中,西方学者对法治的理解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亚里士多德的影响。直到今天人们在探讨法治的时候,仍然将“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和“良法”作为法治的应有之义。
  法治的发展历程其实也是人类文明和法理念的发展历程。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人类对自身关怀的增加,法律的作用不断增强,于是法治的概念产生并得到较好的发展。但是,在亚里士多德时代以及以后的时代里,人们更多的仍然将法治视为统治者实施更好统治以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人们对法的遵守更多的是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即慑于法的威力而被动遵守法律。而中国先秦法家所提出的“以法治国”更是一种工具性的概念。如今,各国学者在吸收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含义的同时,也开始探询法治更为根本的东西,也即法治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
  3 法治的价值追求
  伴随着人类文明发展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也更为深刻。从文艺复兴对人的本质、尊严、个性、自由的发现和肯定,从资产阶级革命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口号以来,人们不再束缚于君主的强权政治与特权之下。这种人文精神孕育了法治的心理、观念和思想。法律至上已经成为一种公认的法治构成要素。法律至上是亚里士多德时代以来人类一直致力追求的状态。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也即法律至上的另一种表达方式。
  从法律获得普遍服从的角度来讲,法律至上应该是两个方面的。一个方面是统治者服从法律,在如今的国家形态下,即政府及管理者服从法律;另一个方面则是人民服从法律。如果没有政府及管理者对法律的服从,而这种法律也不能称其为是至上的法律。法律至上并非是法便至上,笔者赞成“恶法非法”论,推崇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过程,因此法律不能违背客观规律。法律至上最重要的是保证法律高于权力。统治机构既是制定法律的权威也是执行法律的权威,因此在法治国中,统治机构的权力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应该是最高权威而非统治机构。即政府的权力应是有限的,行政权力不能超越法律而干涉人民的生活。统治机构代表着权力,虽然法律经由这种权力而产生并具有强制力,但是这种权力在赋予法律以强制力以后也应该服从于这种法律的强制力,否则法律的强制力便是不完整的,也谈不上进行法治。
  法律的出现本身是为了人类社会的有序发展,因此法律应该是以人为本的。法治的最根本价值则该是人文关怀,即对人类本身的关怀。而人文关怀中最核心的内容便是人文精神,它是人文关怀的直接表象,并且从文艺复兴时代开始,人文精神便占据着各国思想家思考的一部分。有学者将人文精神的要点概括为:
  (1)重视终极追求,执着探求超越现实的理想世界和思想人格。
  (2)高扬人的价值,否定神和神学对人的束缚。
  (3)追求人自身的完善和理想的实现,在肯定人欲的合理,反对禁欲主义的同时,亦反对人性在物欲中湮没。
  (4)谋求个性解放,建立人际间的自由、平等关系,实现自身价值,反对宗法等级关系及与其相应的意识形态束缚。
  (5)坚持理性,反對迷信、盲从和认识领域的强制服从。
  根据早期自然法思想,法即代表着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从文艺复兴到资产阶级革命再到现今的以人为本,人类对自身的关怀不断增加,而这种关怀更是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中。从根本上来讲,法律始终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也是实现人的价值的工具,而人才是最终极的目标与关怀。人类所追求的自由、公平、正义、权利,都需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从而赋予了宪法以最高的权威,因为宪法是这些人类基本权利的载体。可见人类其实是用法律来实现对自己的终极关怀的。
  法治并不是单纯治人,是法所反映的人类人文精神的需要。在法治建构中,人并非法的对立面,人永远是目的,法永远是人的方式和手段。当法律的制定和运作的全过程反映人类人文精神的需要时,法律的至上性便成为这种人类自身发展的必要条件。只有法律成为最高权威,才能保证人类的基本权利不被践踏,也才能保证人类得以实现对自身的关怀。因此,从法治所要实现的本质目标上来看,都是为了使人类获得更为根本性的发展,而人文关怀便成其为法治的本质性的价值追求。法总是体现一定自由,而以法铸造而成的法治,自由又无疑是它永恒的主题。所以法治无论是从制度方面还是从精神方面而言,自由既是它产生的根源,又是它始终关怀的目标。
  纵观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历程,如果说法治作为社会文明中的成果,是人类对自己生存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那么法治除经济因素外,人文关怀是其重要的精神动力。法治并非单纯的规则之治,更多应将其视为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这样也才能克服法律规则本身的僵化与死板。由于法治内在的本质的价值是人文关怀,则法治所反映出来的法律规则便必须成为至上的,这样才能促进人类自身的发展,也使法治得以实现。当法律至上以人文关怀为背景时,也便成为一个灵活的而表征着所有善的正义的法。只有确定了法治的价值追求,才能使法治化的道路向着明确而光明的方向前进。因而法治,无论作为一种制度方式,还是作为信念存在都是自我完善的需要,从根本上说都是对人类的一种关怀方式。
  参考文献
  [1]L.亨金.权利时代[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
  [2]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作者 任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