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罪银终结了康干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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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干盛世的结束,意味着整个中国的封建社会走向消亡。中国封建社会的消亡固然有其历史周期律的作用,但是具体事件的作用与影响亦不可忽视,其中「议罪银」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康干盛世的终结。

「潜规则」变「明规则」

议罪银的产生是中国历史上极其滑稽的一件事情,可以说是空前绝后。它源于干隆年间和珅提议设立的一项以钱顶罪的制度。议罪银又被称为「自行议罪银」「自请认罚银」「自议罚银」「认缴银」和「上交银」等。

历史上较早的议罪银记载似始于干隆三十三年(1768 年),当时两淮盐引案发,原两淮盐政高恒被卷入其中,高恒从兄、两江总督高晋为避免受到牵连,主动上奏请求自罚银两抵罪,并「分期完缴」:「仰求皇上准奴才捐银二万两,以赎奴才之罪……只以奴才之产计值不过二万两,一时变卖又恐不能得价……今次赎罪银两并恳圣主天恩,俯准奴才照段成功赎罪之案,每年于养廉银内扣解银五千两,分作四年完缴。」

根据《密记档》记载,有较为完整的大规模议罪银记录始于干隆四十五年(1780 年),至嘉庆四年(1799 年)皇帝宣称「捐廉罚银等事,?朕必不为」才结束。

议罪银的产生是中国历史上极其滑稽的一件事情,可以说是空前绝后。它源于干隆年间和珅提议设立的一项以钱顶罪的制度。议罪银又被称为「自行议罪银」「自请认罚银」「自议罚银」「认缴银」和「上交银」等。

议罪银对象主要是各督抚大员,他们根据所犯过错大小向皇帝缴罚银两,可以得到相应酌情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虽然名义上为「令其自出己赀,稍赎罪戾」,实际具体金额视官员犯错的大小和官缺肥瘠而定。当然也有人较好地揣摩了皇帝的意图,即使没犯错也要找个理由主动进贡。例如曾有山东巡抚以黄河泛滥为由请求自罚两万两银子;河南巡抚何裕城有一次不小心,把香灰弄到了朱批奏折上,因此「惶惶不可终日」,主动请求自罚三万两银子。

大部分议罪银都详实记录在《密记档》中。有人统计干隆中期至该制度废除仅仅 20 年左右的时间,共罚银合计近五百万两,除了少部分进入户部用于公共开支外,大多数进入内务府的密机处,进入了皇帝的私人腰包。

议罪银的实施虽然鼓了皇帝的腰包,造成后果却极其严重,纵容了贪腐,毁坏了吏治。正如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尹壮图在奏折中所言:「是罚项虽严,不惟无以动其愧惧之心,且潜生其玩易之念。」

这样一个有损国家政体的制度,对国家而言可以说是百害而无一利,却堂而皇之地盛行了 20 年,将历史上一直暗流涌动的以罚抵罪的潜规则变成了明规则,值得深思。

源头正是干隆帝

议罪银这种匪夷所思的制度之所以产生并大行其道,一定程度上而言确实与人性密不可分,这一制度是人性自私与贪婪的集中体现。此制度的始作俑者虽然是和珅,但是源头当从干隆帝找起。

干隆帝有好大喜功、奢侈腐化的一面。他一生六下江南,耗银两千多万两,为了更好地满足一己之私,所以力推议罪银。

议罪银的实施,使得内务府立刻转亏为盈。虽然干隆帝始终遮遮掩掩,说「亦不过偶尔行之,非定例也」,并且表示采用这种方式是因为「爱惜人才」,给那些「非犯侵贪徇庇之过者」机会。他还宣称,「即或议缴罚项,皆留为地方工程公用,亦以督抚等禄入丰腴,而所获之咎,尚非法所难宥。是以酌量议罚,用示薄惩。」而对于案情重大的人员,不仅不再起用,还会按律惩治。

但是面对自己府库充盈、吏治腐败的现实,干隆帝也不得不在对尹壮图的奏折中承认:「尹壮图虑有此等情弊,奏请将罚银之例,永远停止,固属不为无见……督抚中或有昧良负恩之人,也以措办官项为辞,需索属员,派令佽助,而属员借此敛派,以为逢迎之地。此等情弊,不能保其必无。」所以,干隆帝并非看不到议罪银制度的弊端,只是这项制度确实满足了干隆帝的私欲,让其实现了手头宽绰。

对于贪官而言,议罪银制度实施的好处就更多了。当时云贵总督李侍尧因贪赃枉法,被同僚所参,由于情节恶劣、案情重大,被建议处以极刑。但由于议罪银的存在,干隆帝以「罪疑惟轻,朕不为已甚之事」,下诏将李侍尧定为斩监候。李侍尧在得到特赦,并被委以陕甘总督重任后,他依然不思悔改,贪渎照旧。即便如此,干隆帝仍是「怜其才,为之曲赦」。

不只贪官对议罪银持欢迎态度,即使是清官也为了以防万一,主动纳银保平安,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明显。由于一些贪腐之人通过缴纳议罪银获得了皇帝的信任,而那些清廉的官员为了与皇帝套近乎、拉近关系,也不得不同流合污,这便极大地败坏了吏治。所以议罪银的实施满足了从普通官员到皇帝的私欲,虽然属于荒唐至极,但亦得到了大多官员的拥护。

议罪银「逼廉为贪」

人性的弱点可以通过有效的制度来进行弥补,有效的制度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前提和基础。而议罪银制度不仅没有达到限制人性弱点之目的,反而促成了人性弱点的集中爆发。

议罪银制度实质上是君臣互惠的「交易」。在清政府高层的「示范引领」之下,当时各级官员贪腐成风。由于这种制度引起负面叠加效应,即被罚银者由高层向低层官员递相转嫁,逼廉为贪,诱导各级官吏一切向钱看。

正如《春秋左传注》所言,「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议罪银制度的实施,引起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尹壮图所说的「各督抚声名狼借,吏治废弛,经过各省地方,体察官吏贤否,?官商半皆蹙额兴叹」,并非危言耸听。

所以,意图体现恩威并重的议罪银制度,表面上以期达到既鼓了皇帝的腰包又惩戒了官员的目的,事实上却打通了上下级官员利益输送的通道,逐渐演变为官员利益重新分割的狂欢。更有甚者,此项制度加剧了吏治的腐败和对老百姓的强取豪夺——「非倍往日之搜罗剔括,不能博其一次,官场如此,日甚一日」。

虽然,某种程度而言人性是腐败的源头,但是良好的制度却是外在的约束力,可以有效避免腐败的发生与蔓延。不合适的制度,往往能激发人性的弱点;制度的缺陷提供了腐败的机会,架通了潜在腐败可能与现实腐败行为之间的桥梁,诱发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在这一层面上,正是议罪银制度之缺陷加剧了干隆后期吏治的腐败。至于后来嘉庆帝取消这项制度,也于事无补了。(作者单位分别系云南民族大学纪检监察学院、云南省纪委监委法规室)


作者 肖建乐 赵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