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区货币流通模式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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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0年1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启动(CAFTA),东盟地区作为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重要试点地区,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本文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快速发展的形势下,研究和探讨了人民币在东盟自贸区货币的流通模式,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自贸区货币流通自由兑换结算
  一、东盟自贸区货币流通的现状
  (一)金融合作的滞后阻碍了货币流通的规模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一个涵盖11个国家、19亿人口、贸易占到世界贸易的13%,GDP达6万亿美元的巨大经济体,是目前世界人口最多的自贸区,也是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
  中国与东盟各国在金融领域都在致力于建立合理、稳定、高效的国际金融体系,但由于历史、文化、宗教、政治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中国与东盟各国并没有建立金融的协调机制,制约了双方金融合作进程,阻碍了货币流通规模。
  (二)货币流通政策法规方面的问题
  1.外汇管理对货币可自由兑换的限制
  虽然在东盟各国贸易中,人民币已经成为事实上的结算货币,在货币流通中的地位仅次于美元,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限制了“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只能在经常项目下实现自由兑换。正是由于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所以直接限制了对外贸易和投资中人民币的流通规模和结算业务。
  2.东盟各国在货币流通数量上都做了限制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中国和东盟各国均实行货币出入境限额管理。例如,我国2005年对人民币出入境规定限额最高为2万元。越南出入境限额人民币5000元、越南盾500万。其他东盟各国虽然没有明确限制,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允许人民币在境内自由流通。这种现状限制了自贸区货币流通和结算,严重的阻碍了自贸区贸易和投资规模。
  3. 税收管理体制的差异影响了货币流通与结算
  在税收体制改革方面,新加坡、菲律宾、泰国、印尼、柬埔寨、越南等国相继引入了增值税,并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间接税税制结构。而经济欠发达的老挝、缅甸等国尚未开征增值税。在出口退税优惠政策方面差异较大,比如越南实行美元和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不同的退税政策;缅甸规定边境贸易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给美元、欧元和缅元,而用人民币结算的商品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在已经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在增值税的类型定位、征收范围、税率设计和减免税措施等方面均有不同。从目前看在东盟各国的贸易中,虽然广泛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但是并没有享受到进出口优惠政策,还存在退税以及外汇核销等方面的困难,这直接影响到人民币在东盟国家的流通和结算业务的开展。
  (三)货币流通渠道不畅通
  尽管在我国与东盟各国的边境贸易中,人民币已经成为事实上的贸易结算货币,但是东盟各国的商业银行并不提供官方人民币兑换业务,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允许人民币在其境内自由流通,只有“地摊银行”“街边银行”和出入境人员携带以及“黑市”交易。这就限制了贸易和投资的规模,限制了人民币流通规模和结算业务的发展。
  二、促进中国—东盟自贸区货币流通的建议
  (一)扩大人民币本币互换区域,提供资金短期流动性支持
  2010年3月24日《清迈协议》正式生效,中国与东盟十国达成了人民币与对方货币之间的双边货币互换协议。若利用东盟自贸区的有利形势,可以扩大与东盟区其他国家签订人民币本币互换协议的区域,加大人民币流通规模,增加人民币的国际使用量以及覆盖面,为东盟自贸区的贸易和投资规模提供资金支持。
  (二)完善货币流通的政策法规
  从我国目前的现状看,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实现可自由兑换的条件尚未成熟,但是在东盟各国贸易中,人民币已经成为事实上的结算货币和支付手段,所以可以考虑制定东盟自贸区人民币特殊管理政策法规,借鉴国际上成熟的货币经验,把东盟区作为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试验区,逐步放开人民币资本项下可自由兑换,稳步推进人民币区域化的进程。
  (三)推进人民币在CAFTA框架内跨境结算
  2009 年央行正式启动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功能,解决了人民币跨境结算路径、出口退税、外汇核销、人民币贷款、银行间资金拆借等问题,为推进人民币在CAFTA框架内跨境结算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中国与东盟自贸区之间应尽快建立一种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一套东盟自贸区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具体协调落实货币跨境结算的各种问题,给贸易和投资中货币结算带来便利。
  (四) 拓宽人民币投资和资金回流渠道
  要拓宽人民币投资和资金回流渠道,就要在东盟自贸区建立多种投资方式实现人民币的保值增值,提高自贸区企业和个人主动使用人民币的意愿。2010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允许相关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试点的相关规定。这为境外机构依法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提供一定的保值渠道,将有利于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
  因此,建议逐步授予东盟区各国央行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资格(QFII),进一步发展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在内的人民币金融市场,以多种形式拓宽人民币投资和资金回流渠道,有序、平稳地开放资本项目。
  (五)在东盟国家广建代理行,规范货币兑换业务
  中国银行已经在新加坡、越南、马来西亚等多个东盟国家设立了分支机构,在东盟地区的所有海外机构均已开办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借助东盟自贸区的形式,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继续到东盟各国设立分支機构或代表处,抢先开拓东盟区的金融市场,扩大银行业务网点和人民币流通覆盖面,规范货币兑换业务,为人民币在东盟区尽快实现区域化打下稳固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涛.中国-东盟金融合作中人民币区域化的金融政策法规研究[J]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0 (6).
  [2]徐中亚, 董倩倩.中国—东盟金融合作:现状、问题与对策[J] .经济研究导刊 , 2010(26).
  [3] 段晓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间接税法律制度协调研究[J]. 改革与战略,2010(11).
  
  作者简介:官雪 (1990-),女,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人,任职(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研究方向:金融统计与风险管理。
  (责任编辑:赵春辉)  
  


作者 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