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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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信用担保制度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是强化信用管理、化解和规避金融风险、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必要手段。我国自建立信用担保体系以来,有力的促进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本文在分析我国信用担保业的现状及其所面临的问题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 担保 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也称信用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是由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进行代为清偿的一种担保方式。信用担保通过第三方的介入,能够缓解债务人在抵押物品不足、缺乏信用记录的情况下的信用风险,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现状分析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发展现状
  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达4247家,担保资金2334亿元,中小企业贷款累计担保额已达1.75万亿元,累计担保企业90.7万户。可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迅速,担保资金增加,业务能力增强,服务领域拓展,运行质量提高,企业和社会效益显著,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由此看出担保机构的发展不仅使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有了明显改善,还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1.政府机构,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政干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但是应当排除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在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政府部门定位不准确,过多的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大大降低了担保的质量与效率;很多政府部门人员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认识上不足,导致对投资兴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性不高,存在对担保机构放任自流等短期行为;行政干预还表现在政府部门及其相关领导无视担保业务方向和条件,变更担保业务,进行指令担保,这对于担保机构的业务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2.商业银行参与积极性较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在合作关系上存在不对等的现象,协作银行往往出于自身利益和安全贷款的考虑,要求信用担保机构对所发放的贷款提供全额担保,这违背了“合作互惠,风险共担”的原则。大多数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积极性较低。需要急、频率高、风险大、成本高、单项贷款金额少是中小企业贷款具有的特点,银行出于“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考虑,因此目前我国的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小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意愿不足。
  3.缺乏专门的立法。担保法体系建设滞后于担保行业的发展。为了支撑担保行业的发展,维护着担保行业的权益,必须具备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维护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在我国,相关法律建设明显滞后于担保行业的发展速度,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担保行业。同时,相应的部门规章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效力有限,难以对担保行业整体和该行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调整,也难以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保护。
  4.担保机构内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机制。风险控制机制是担保体系建设的核心制度。目前,我国担保机构还未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机制。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担保机构内部管理不善,人员配备不够合理,职责不明确,缺乏内部制衡机制和规范的操作程序;(2)担保机构对受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主要是依赖于信息披露不太真实的简单的会计报表,缺乏准确的评判;(3)没有建成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的机制,如在实践中不少银行在担保机构提供全额担保的基础上才愿给中小企业贷款,加大了担保机构的运作风险,弱化了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内在动力。
  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对策
  (一)明确政府职能定位
  合理定位政府职能是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根本上讲,信用担保是一种市场行为,既然是市场行为,就必然要求正确界定政府在其中的职责,避免政府不适当的干预,如果政府过多地介入,就不可避免带来种种弊端。因此,我们首先应明确政府不是担保业务的操纵者和控制者,即便是政策性担保机构,所从事的也是一种市场化业务,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减少行政干预既是解决政府与担保机构、尤其是政策性担保机构之间矛盾的关键,也是信用担保业务能够顺利开展、信用担保体系能够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所以,政府在担保体系的构建中要明确自己的定位。其应当履行的职能应该是加强引导和监管、营造良好的信贷环境、积极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努力将担保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二)促进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的扩大和发展
  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担保是担保体系的主要组织形式,但由于其起步较晚,在运作初期民间资本所有者对这类担保机构的信用难以迅速认可,需要政府给予积极的引导和示范。具体做法可实施“优先股”策略,由国家或省一级财政每年拿出一部分原用于政策性担保的资金以“优先股”的形式投资于同级或下级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其目的是使政府以有限的资金提升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的信用,调动大量民间资本的进入,扩大商业性信用担保和互助担保的营业空间。
  (三)完善信用担保法律法规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担保法》。针对当前担保业的现存法律问题,应结合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的实际状况,修改、补充和完善《担保法》。其次,应出台专门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作为一个相对独立性的制度,仅仅依靠《担保法》、《合同法》还不足以解决担保业务操作中遇到的困难,有必要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立法。如制定中小企业信贷法、中小企业投资法等,有助于明确各级政府以及各部门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方针以及所承担的责任,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整体发展,再次,还应制定有关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其内容应包括信用等级的评定、资信评估等,從而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以利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规范发展。
  (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事业的良性运行和切实发挥效用需要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尽快提升广大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强企业制度建设与管理创新。应针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解决企业改制后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第二,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品牌战略。要在中小企业中加快实施品牌战略,不断开发名品、打响品牌,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第三,大力提高经营者素质。高素质的企业经营者本身就是信用,就是品牌。当前,应把规范中小企业的用人机制、提高经营者品质修养作为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建设的突出问题来抓。
  
  参考文献
  [1]陈乃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2]邱锡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研究及其策略[J].经济师,2009,(02).
  
  作者简介:杜兴涛(1977- ),男,汉族,河北保定人,任职于河北金融学院法律系,研究方向:金融法学。
  


作者 杜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