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试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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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迅猛发展,如何做好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成为各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该文分析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主要风险点的固有特征,提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应是覆盖所有环节和各个主体的全面风险管理,并应在利用商业银行已有的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基础上,建立起适应理财业务发展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度架构、管理团队以及相对独立的运作机制,同时还提出了通过产品制度,风险缓释和信息系统等方面创新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 理财业务 风险管理
  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猛。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全国各商业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23413款,是2010年的近1倍,涉及中外资银行达100余家。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已经成为继基金、信托计划等理财市场之后的又一重要市场。各家商业银行正在将理财业务作为满足投融资客户需求、调整经营结构、实现业务转型的重要战略性业务加以大力发展。
  与此同时,外部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政策也日趋严厉,各家商业银行自身对理财产品业务的风险防范要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精细化。如何充分认识理财业务存在的风险点,做好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适应监管,又好又快的发展理财业务,成为各家商业银行当前发展理财业务时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课题。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风险点
  在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银行是“代人理财”。投资者是委托人,银行是被委托人,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将资金运用于事先约定的用途。对于银行来讲,在运作具体理财产品过程中,主要存在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三个风险点。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声誉风险。主要是因理财产品到期不能顺利兑付,或运作中出现不利事项,可能导致外部舆论出现不利于银行声誉的负面评价。
  第二,信用风险。主要是银行在理财产品到期不能兑付时可能承担理财产品投资人投资损失。
  第三,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银行在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因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系统故障、合作机构不尽职或外部事件而可能承担直接或间接损失。
  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操作风险主要是:销售风险,银行向投资人销售不恰当的理财产品或存在不当销售行为,有可能使银行在理财产品出现损失时被判定承担赔偿责任;合规性风险,主要是指理财产品存在违背内外部监管政策而可能导致银行承担合规性责任;法律风险,主要指理财产品相关交易和协议存在法律瑕疵或违规事项而可能造成银行承担责任。
  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主要风险特征分析
  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面临的风险与其在传统信贷业务中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理財业务的风险有其固有特征:
  一是理财业务风险点更多、更复杂、风险防范的内涵更为广泛。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范围广,不仅仅有债权,还有股权、收益权、期权,甚至还有实物资产;资金使用方式多,有借贷、投资、并购等多种类型;产品交易结构设计复杂,交易行为通过买卖、顾问、担保多种合同条款约束;资金来源及募集形式多样化,可以向普通大众投资者、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高资产净值客户、企业法人、专业金融机构等销售,可以公开募集或定向募集。
  理财产品的复杂性客观上导致其风险管理环节较多,银行不仅要对理财产品投资、兑付、发行条件落实、后续运行进行重点监控,还要规避产品设计上的合规性风险,严格规范和监督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理财产品风险防范工作的节点和涉及的法律、法规范围已大大超过了银行传统信贷业务。
  二是理财业务风险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性和较强的扩散性。如果某笔贷款出现损失,通常只是“单点”风险,影响限于借贷双方。但理财产品一般涉及数量众多的投资人,一旦发生风险,或仅是较小的违规事项,如果处理不当或让客户蒙受损失,也会使银行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客户的不满也很容易演化为群体性事件,危及银行声誉,甚至使多年来积累的品牌形象毁于一旦。同时理财产品风险更容易传递和扩散。如发生在香港的“雷曼迷你债券”,相关银行因不当销售最终承担部分投资人的损失,理财产品的操作风险扩散成信用风险,通过媒体的放大,又使得部分银行声誉受到了较大损害。
  三是理财业务的风险处置难度可能更大。理财产品总体上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与信贷业务相比,尚缺乏较为完善的拨备制度,一旦出现风险,难以及时快速缓解。同时,由于合同条款、法律关系等方面的限制,例如银行一般不与融资客户形成直接法律关系,且理财产品的抵质押权人多为外部合作的中介机构,银行在理财产品出现风险时,可能难以直接对资金使用人追偿,需要相关方的配合,从而影响风险处置的效率和效果。
  四是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对尽职操作的要求更高。由于银行在理财产品中的职责是“代人理财”,因此银行是否切实履行代理人职责将成为判定银行是否需要承担理财产品兑付责任的重要依据。从实践中看,当理财产品(主要是非保本类产品)发生不能按约兑付的情况时,银行要想在法律上避免因自身过错而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最为重要的就是证明自身已经充分尽职操作,在产品运作过程中无过错。如能证明这点,在法律上,银行是可以不承担理财产品兑付责任的。这点与银行在传统信贷业务中始终承担信用风险有着本质区别。
  但由于理财产品操作环节较多,流程相对复杂,对产品尽责操作的要求很高。银行在产品发行前要开展充分、完备的尽职调查,发行中要进行正确的分析、审批、决策和执行,发行后要开展持续有效的监管和检查,在整个产品运作过程中要确保各个相关主体均按章操作,在所有操作环节和运作流程中,一个微小的失误或者疏忽,都有可能造成银行最终承担理财产品偿付责任。
  三、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应该适应理财业务的风险特性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与传统信贷业务在风险特性上存在较多不同,银行现行的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不能完全满足理财业务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商业银行应建立起适应理财业务发展的风险管理体系。这一体系应拥有适应理财业务风险特性的制度架构、多层级和专业化的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团队以及相对独立的运作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理财产品的差别化准入和评估指标系统,这一体系应既能全面掌控各个风险环节,又能区分责任主体,分工负责,不越俎代疱。
  (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应该是全面的风险管理
  从产品运作时间上看,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应覆盖产品发行前、发行中和发行后三个阶段。从产品责任主体上看,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应将所有主体的行为纳入风险管理,包括银行内部各级经办人、负责人,银行各级机构和外部合作机构。从产品操作环节上看,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应覆盖项目尽调、产品设计、申报审批、条件落实、产品销售、对外投资、后续管理、产品兑付等各个环节。
  (三)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应不断加强创新
  一是应在制度上加强创新,针对层出不穷的新产品,加强研究,及时制订相适应的、全面的管理和操作制度。二是应在风险缓释机制上加强创新,高度重视应急预案机制建设,提高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化解能力。三是应在手段上加强创新,健全理财业务信息系统,为未来理财业务的精细化风险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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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王莉莉.如何做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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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姜海军,惠晓峰.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模式及创新研究,新金融,2008年第08期.
  [5]姚远,张金清.对于美国投资银行风险管理缺陷的思考,现代管理科学,2009年12期.
  [6]张永鑫.投资银行内部风险环境治理的策略,商场现代化,2010年12月上旬刊.


作者 何川 齐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