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二者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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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金融监管不到位是金融危机发生的根源之一,要克服金融危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能力,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特别是当金融危机高潮过去这后,经济由复苏并向繁荣发展,此时,容易出现监管放松的趋向。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二者关系可以归纳为“监管不到位→金融危机→强化监管→危机逝去→经济繁荣→管制放松→金融危机→新一轮监管升级”。虽然表面上看,但是这一作用机制并不是简单的历史循环,而是一种螺旋式的上升。面对一次次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袭来,我国金融业迫切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大对于评级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监管力量,从司法、公司法、证券法的角度建立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金融法
  
  金融危机伴随着金融发展的过程,在每一次金融危机袭来时,人们总是对于此前的监管不到位而追悔莫及。本文正是从金融发展的历史角度,阐述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二者的相关性,并由此得到对于我国金融发展的一些启示。
  一、金融危机的发生根源之一­——金融监管不到位
  监管不力已经成为了每次危机暴发后,世界反思得出的必然结果之一。美国——几次世界性金融危机的首先爆发国——长期以来一直以为自由主义经济所统治,信奉“由市场监管比由政府监管更为有效”以及“金融最佳的监管者是市场参与者们自己,而不是政府的机构和法规”。在这些信条的影响之下,华尔街贪婪与冒险的行为被不断的鼓励,以至于这个世界的金融中心一次次带给全球金融毁灭性的打击。
  二、加强金融监管是防止金融危机暴发的必然举措
  我们由近及远,每次金融危机后,政府出台的救市举措中必然含有加强监管的相关政策。
  2007年9年,美国华尔街暴发了严重的次贷危机。美国联邦储备局于次年3月31日,公布了“保尔森计划”,提出了短期与长期金融改革的建议,着重突出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勾画了最优监管框架。其中,短期主要是强化对于当时的危机重灾区“次级信贷”与“房屋抵押”市场的监管力度;中期的目标是消除美国金融监管制度中相互重叠的部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长期则是使美国的金融监管向“目标导向”转变,统一同质金融产品的风险管理口径,以此来提高监管绩效。欧洲作为此次危机的受灾区之一,同样暴露出金融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存在缺失,因此,欧盟草拟了信用公司评级监管的法案,针对信用评级机构在注册、治理、运行与透明度方面采取严格于当前国际证券业协会的原则。另外,对于此次危机而倍受关注巴塞尔协议的漏洞,欧盟也在着手修改中,包括对于交易账户、跨境机构流动性监测以及特殊投资渠道等监管办法。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韩国国会颁布了《韩国银行法》等一系列金融改革法案,这些法案要求成立金融监督委员会对韩国的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等金融体系实现统一的监管。日本也于1998年4月起,实施了被日本国内称为“东京版金融大爆炸”的改革方案,这些方案里包含了出台新的《外汇管理法》与《日本银行法》,从此日本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显著增强。另外,日本仿效英国当年的做法,成了金融监督厅,将原来的大藏省证券交易委员会也一起并入该厅,目的就是为了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泰国于2004年开始实行新的金融规划,新规划中对于金融体系的改革主要健全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法规,加强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相关管理。
  再往上追溯至上个世纪20年代末至30年代中期,资本主义世界所暴发的第一次世界性经济危机。罗斯福总统的相关改革也涉及到金融监管的加强。1933年,美国出台了《1933年银行法》,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开始分业经营,同时建立起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存款保险的方式方法来提供商业银行的安全监管,同时建立起一套核查系统,对所有未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州注册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三、金融监管在金融危机过后便出现放松
  当经济危机成为过去式,金融企业为了获得更大发展自由,会想方设法钻监管的空子,而监管部门也会在政府发展经济的压力之下,对于这类行为姑息迁就。如大萧条后,美国曾一度实行凯恩斯主义所提倡的对于经济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但是到了上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在自由主义的影响下开始摆脱滞胀陷阱,里根总统上台以后,更是奉行货币学派与供给学派的主张,极大的放松管制。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商业银行与投行再度实现了混业经营,金融监管对于许多规避行为无法进行问责与监督。同时期的英国正在大搞私有化,一些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如航空、电信、铁路等逐渐实现私有化,而金融监管也因此不断放松对于经营范围与市场准入的管制。监管松动正是由这个时期开始的,并成为了2007年金融危机暴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可以总结得到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之间相关性,即一种循环发展的模式“监管不到位→金融危机→强化监管→危机逝去→经济繁荣→管制放松→金融危机→新一轮监管升级”。呈现这种发展路径,是由于每次金融危机的暴发都会让人们反思金融体系运行过程中问题,并发现由于金融监管的不健全才让促使金融运行中的风险转化为一场危机。要堵住这些金融风险漏洞就要实施更严格的金融监管。但是,危机总会过去,经济再度繁荣,金融产品更新换代,这些新生的金融产品总是能突破针对旧产品所形成的监管制度中的空白点,并利用这些空白点实现产品获利,或者干脆是政府为了实现更高的经济发展速度,主动的放松了管制,总之,伴随经济繁荣而放松的金融监管势必会引起又一轮新的危机,于是开始新一轮循环。
  四、不是平行化的发展而是螺旋式的上升
  以上提到的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相关性模式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平行化的发展,或者说是一种历史的重复,而表现为一种螺旋式的上升过程。虽然金融危机逝去后的经济繁荣会使监管有所放松,但此时放松的一般多是经营范围的放松,而监管的内涵却是在不断深入的。以英国为例,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英国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此后,由于自由主义开始影响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英国也逐渐认识到分业经营已不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90年代,英国实施了著名的“金融大爆炸”改革,允许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另外合并了此前银行、证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共同成立了综合性金融监管部——“金融服务局”。金融服务局成立后,高度集中了原来9个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权力,还增加了新的监管领域,例如不平等条款、金融行业准则以及相关从业律师与会计师规范等。该例子说明金融监管范围的放松并不影响其内涵的扩展。金融监管体系本身是不断完善与发展,因此,其与金融危机的关系不是停留在一种简单的历史重复的过程中,而是不断的向上发展。
  五、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二者相关性对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启示
  (一)建立健全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金融活动监管的全覆盖
  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是当今世界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如果监管割裂,必然出现监管重叠与监管缺失,进行相关协调的成本很大,也是导致危机出现的重要根源。统一的监管机构在管理成本上显然要低于分割的状态,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将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合并为一个统一监管部门,从而完全覆盖我国金融机构的全部活动范围。
  (二)把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摆在突出的位置
  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不到位是此次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资产问题相当严重的机构还能获得评级机构的肯定评估,给经济的发展增加了极大的风险,而这些风险不断的累积,最后变成了现实的危机。因此,我国要以此为鉴,加强对于评级机构的监管,遏制金融风险产生的源头之一。
  (三)加强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还存在问题,比较股市波动很大,内幕交易依然严重,操纵股市的行为时有发生,而相关的监管法重视上市前的审批,对于上市后的相关条例则相当薄弱。因此,应该加强证券业的司法与执法力度,加强引入“举证责任制倒置”等防止内幕交易的制度建设。要依靠股民、相关从业人员以及法律体系的共同建设与维护来提高金融业监管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刘沛.开放经济下金融稳定的理论与实践[D]暨南大学, 2006.
  [2] 宋德亮.商业银行会计与信息披露研究[D]上海财经大学, 2009.
  [3] 安辉.現代金融危机生成的机理与国际传导机制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 2005.
  
  作者介绍:(1984-),男,汉族,贵州省贵阳人,中国风电集团有限公司,研究方向:金融学风险投资。
  


作者 满德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