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众筹融资模式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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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众筹融资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新型融资模式在全球兴起,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办法。在国内目前众筹业快速发展但监管政策尚未出台的背景下,存在很多问题,平台跑路事件频发,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本文阐述了我国众筹业现状、对比部分国家众筹监管及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安排,对做好众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一、我国众筹业的表现形式、发展情况及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我国众筹业的表现形式

众筹指通过借助互联网平台将大量投资者的小额资金汇集在一起,为某项共同认可的项目、事业或者是个人贷款进行融资(投资)的活动。根据众筹参与者的融资模式、回报形式等来划分,国内众筹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奖励类众筹:指以互联网网站为筹资平台,用「团购 + 预购」的形式,以单纯的实物产品、折扣优惠等为回报的筹资模式。国内奖励类众筹平台包括众筹网、点名时间、追梦网、淘梦网、中国梦网、乐童音乐等。

2.股权类众筹:指筹资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筹资,以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给予投资者作为回报,最终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的收益取决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一种模式。国内股权类众筹平台主要有原始会、天使汇、大家投等。

3.债权类众筹:又被业界称为人人贷(P2P),在借贷环节中,由网络平台充当中介的角色。借贷双方在网络平台上自主发布信息,自主选择项目,基本不需要借贷双方线下见面,也无需抵押担保;平台公司则为借贷两方提供咨询、评估、协议管理、回款管理等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国内 P2P 网贷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类是线下模式,这类平台只提供交易信息,具体的交易手续、交易程序都由 P2P 信贷机构和客户面对面来完成,如宜信等。第二类是垫付本金的中介平台,一旦贷款发生违约风险,由平台承诺先为出资人垫付本金。如汇通易贷等。第三类是不垫付本金的平台,当贷款发生违约时,平台不垫付本金。如:拍拍贷等。

4.由于公益(捐赠)类众筹模式的非营利性,投资者投资不要求任何回报,风险有限,未列入本报告的研究范围。

(二)2014 年上半年我国众筹业融资情况

1.奖励类众筹和股权类众筹融资情况:据私募通统计,2014 年上半年,中国奖励类众筹和股权类众筹共发生融资事件 1423 起,募集总金额 18791.07 万元人民币。其中,股权类众筹事件 430 起,募集金额 15563 万元人民币;奖励类众筹事件 993 起,募集金额 3228.07 万元人民币。

2.借贷类众筹(即 P2P)融资情况:据「网贷之家」《2014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上半年报》显示,2014 年上半年,中国 P2P 网贷行业成交量为 818.37 亿元,网贷贷款余额 476.61 亿元,平均综合利率为 20.17%,平均期限为 4.75 个月。截至 2014 年 6 月末,我国有 1184 家 P2P 网贷平台,借款人为 18.9 万人,投资人 44.36 万人。

(三)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

1.筹资人(借款人)的恶意欺诈和违约风险。奖励类众筹投资者面临着筹资人不能如期交付预售产品或服务,或所交付的产品和服务与宣传不符、夸大事实、存在质量缺陷等风险;股权类众筹投资者面临投资项目的真实性、项目的成长与公司经营情况无法掌控,短期内难赎回,初创项目失败概率高的风险;债权类众筹投资者面临无法按期收回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

2.平台运营风险:一是平台风险堆积。为吸引投资者,国内多数 P2P 网贷都号称提供本金担保服务,一些奖励类众筹平台对欺诈行为也承诺采取先行赔付的方式,然后通过法律途径向项目发起者追讨相应款项。「本金担保」和「先行赔付」使得众筹平台将本来属于直接融资的众筹又演变成间接融资,加之平台本身资本实力不足又缺乏贷后项目资金管理能力,风险不断向平台堆积集中,造成隐患。二是若平台本身出现经营问题而关闭,或因遭受网络攻击等致使平台系统非正常运行以及投资者个人信息被泄露,都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3.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众筹融资高度依赖互联网,网络平台的匿名性、平台对项目真实性难以全面保证,在信用体制不健全的环境下,投资者难以获取项目筹资人资产负债、家庭收入、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方面的真实信息,加大投资风险。

4.成为法律案件受害人风险:由于众筹融资模式「互联网 + 小额分散筹资」的特点,很容易跨越我国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欺诈或私自发行证券、虚假广告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红线」,涉嫌违法甚至触犯刑法,一旦平台或筹资人跨越上述「红线」,投资者将面临较大风险。

近两年,伴随着众筹融资平台快速发展的是平台的「跑路」事件越演越烈。据新 10 亿网站报道,仅 2013 年至 2014 年 6 月上旬,已有 122 家 P2P 平台出现跑路、提现困难、关闭、消失或涉嫌诈骗,投资者被套资金超 20 亿。

二、部分国家对众筹业的监管安排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国际上普遍做法是,对与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无关的公益类众筹不监管,对于本质上属于发行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的股权类、债权类众筹进行监管规范,力求在鼓励金融创新、降低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化的融资渠道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第一,美国的 JOBS 法案开启了股权式众筹合法化的大门,明确规定平台的行为规范,一方面通过设置安全港标准,使符合条件的股权众筹融资获得注册豁免,减少筹资人的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对筹资人及参与交易的中介机构的监管,向中介机构分散部分市场监管职能,保证信息充分披露及减少融资欺诈,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此外,JOBS 法案还设立投资者准入门槛以降低系统性风险。

第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制订的《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推介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对规范众筹市场提出以下主要监管建议:一是为运营平台的企业设立了最低资本要求。二是设立客户资金规则,要求平台必须将客户资金存放于适当的机构并对该第三方承担尽职调查义务,并设立应对平台倒闭或存放客户资金银行倒闭等情况的机制。三是对 P2P 平台借款人相关信息、存续状态下的客户资金和账户的管理、逾期或违约贷款的处理过程、P2P 项目协议的担保情况等信息披露,包括 P2P 平台若出现倒闭情况后的后续流程处理说明。四是给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无处罚且无需说明理由的撤销权。五是要求平台向 FCA 在线报告系统定期提交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财务状况、持有客户资金状况、投诉与控告情况以及每季度贷款安排的详细信息。

第三,法国监管情况:

1.针对股权类众筹,以法律形式明确其股权投资顾问地位。众筹投资顾问要加入由金融市场局(AMF)核准的行业协会,服从行业协会的行业监管。

2.针对债权类众筹和适用的捐赠类众筹,以法律形式明确平台融资中介地位。限定每个筹资项目的最高筹资总额及单个贷款人对单个项目的最高出资额。规定融资中介要接受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的监督检查,授权融资中介在鉴别筹资企业财务和信用可靠性状况时查询法兰西银行的企业信贷登记系统。

3.针对涉及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众筹网络平台,在满足预定支付交易总额不超过一定限额的条件下,由 ACPR 向平台发放有限支付机构牌照。与对一般的支付机构要求相比,放宽的条件包括最低资本、自有资本以及内部控制等方面规定。

4.众筹业者需对投资者履行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信息披露以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我国监管情况:目前我国众筹监管现状是只明确监管主体,措施尚未出台。按照国务院决定,我国的债权类众筹(即 P2P)监管由银监会牵头研究,主要监管要求:明确 P2P 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做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股权类众筹监管措施由证监会研究制订,有望于 2014 年底出台。

三、对我国众筹业监管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

第一,建立并完善众筹业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是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前提。我国已明确债权类众筹(即 P2P)和股权类众筹业监管措施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牵头研究制订,但因众筹还涉及到网络安全、产业发展、反洗钱等问题,可能需要工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等部委共同参与,应赋予各监管机构一定的现场检查权。在明确管辖范围的前提下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有效整合监管资源,以扫除监管盲点、提高监管效率、节省监管成本。

第二,借鉴国外「行政监管 + 行业自律」的二元监管模式,成立行业自律组织,提高众筹行业的自律意识,建立众筹信息披露制度、自我约束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自身风险管理能力。

第三,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建议借鉴法国授权众筹融资中介查询访问法兰西银行企业信贷登记系统的做法,争取将众筹平台(主要是 P2P)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从而发挥征信系统对净化众筹行业信用环境的震慑和约束作用。二是完善立法,尽快建立集信贷征信、工商登记、税收社保费用缴纳、交通违章等各类信用记录于一体的统一大数据平台,规范信用评级,形成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惩戒及约束机制,促成良好信用环境的形成,优化投融资环境。

第四,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针对股权众筹投资期长,初创项目失败概率高、风险大的特点,提高股权众筹投资人准入门槛以降低系统性风险。

第五,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众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和畅通众筹纠纷投诉处理机制,定期发布众筹投资风险提示。建议在新消法「后悔权」的框架下,参照欧盟《远程销售指令》赋予远程金融服务合同消费者一定期限内、无处罚且无需说明理由撤销权的做法,对众筹投资者的相关权利作出界定。

第六,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破产处置措施,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众筹投资不大可能纳入存款保险范围的情况下,积极探索风险准备金、第三方担保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保障模式。

参考文献

[1]彭岳.众筹监管论.法制研究,2014 年(8).

[2]刘姝姝.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监管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金融与经济,2014(7).

[3]张雨露.英国借贷型众筹平台风险及监管要求综述,北大金融法学院.

[4]Crowdfunding:A guide for funding platforms aud project owners http://www.acpr.banque-france.fr/fileadmin/user_upload/ acp/Communication/Communiques%20de%20presse/2013-guide-crowdfunding- professional.pdf.

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课题组

组长:孙家宇

成员:刘云辉 张昱星


作者 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