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监管新动态及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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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际三大评级公司的评级行为及结论受到高度关注。在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对与次贷相关的衍生产品评级出现误判;对次贷风险未能及时作出反应,而后又反应过度。在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中,美国三大评级机构一次次的对欧洲国家信用降级带来的是危机的逐步升级。信用评级机构究竟是在警示危机,还是在加剧危机?国际社会要求对信用评级机构加强监管的唿声正在不断高涨。

【关键词】信用评级 监管 新动态

一、信用评级行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评级市场高度垄断

评级机构的核心资产—信誉、高级分析师和高端评级技术需要长时间的行业积累,标普、穆迪和惠誉三大巨头垄断的格局难以打破。而三大评级机构寡头垄断使得市场竞争性削弱,评级效率低下,信用评级前瞻性不足,甚至出现评级失误。

(二)美国三大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存在双重标准,缺乏监管

三大评级公司不能摆脱一些政治因素,而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有业内人士表示,其实三大评级公司早已与美国党派政治盘根错节,相互利用。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垄断着全球债务信用评级,对国际资本市场有着深刻影响,成为美国政府控制国际资本市场的利器。名义上信用评级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但事实上三大公司极少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报送相关资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例行检查平均每五年才有一次。因此,长期以来,三大公司几乎没有受到任何监督。

(三)信用评级机构的收费模式存在利益冲突

自 20 世纪 70 年代,信用评级机构的收费模式由刊物的订阅费改变为由投资者支付评级信息使用费,此外,评级机构打包销售财务咨询、分析软件等,增加债券发行人支付获取评级的费用。因此,如何避免各方经济利益之间的冲突,保证评级的公正独立性,是当前评级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金融市场及监管当局存在严重的评级依赖现象

国际组织巴塞尔协议 Ⅱ 对商业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进行了细化,并基于商业银行资产信用评级提出了关于设定全球范围内资本标准的建议。国内监管当局是信用评级信息的重要使用者,事实上世界各国都在使用私人信用评级,并将其作为金融监管的条例或规则。

二、信用评级业监管新动态

(一)美国

2010 年 7 月,美国出台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案专门用 9 个条款(Sec.931-Sec.939)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1.设立专门机构加强监管。在 SEC 内部成立一个信用评级办公室,由专家、合规官员及精通公司业务、市政债券和结构性金融产品权威人士组成,专司信用评级行业监管之职,以提高信用评级结果的准确度,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2.强化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透明度。披露内容应该而且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信用评级用户能够据此对不同的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表现进行比较;包括各项评级的历史记录,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已撤回的信用评级;包括由信用评级机构免费出版的、在网上和以书面形式向公众提供的信息等。

3.增强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解决利益冲突问题。新法案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建立独立的董事会,至少半数为独立董事,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得从任何一家信用评级机构那里获得顾问费、咨询费或其他费用,也不得与信用评级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和经济利益。新法案对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商选择评级提出要求,SEC 要在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报告国会的基础上,制定新的机制,防止发行商根据所获得评级的高低而选择特定的评级机构。

4.加强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行为的责任追究。新法案要求,SEC 制定适用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的罚款和其他处罚措施,如果一家评级机构在一段时间内给出太多严重失真的信用评级,SEC 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对于严重违规或多次出现重大评级失误的评级机构,SEC 有权撤销其注册资格。同时,新法案赋予投资者更多的权利,允许投资者以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决定信用评级风险的方法所依赖的重要事实没有进行合理调查等「故意或草率」的行为为名,控告信用评级公司。

《多德-弗兰克法案》作为金融危机后的反思,侧重解决当前金融市场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在微观审慎监管的措施方面有所改进。但仍然未能解决评级调整过程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问题,尚需要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有所突破。

(二)欧盟

欧洲理事会于 2009 年 9 月 16 日正式签署了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第一个正式法规——《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根据该法规的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应于 2010 年 12 月 7 日前适用法规的主要规则。该法规包括了针对利益冲突、信用评级分析、信用评级方法、信息披露、透明度、登记注册和与第三国合作等方面的具体条款。最为重要的是,该法规的适用范围延伸至欧盟外的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规定对于处于欧盟外第三国的信用评级行为,只有当该信用评级行为得到欧盟内部信用评级机构的担保或得到了欧盟的认证等要求后,才能在欧盟内部适用。

三、我国信用业的发展现状

中国的信用评级行业最初是为企业发行债券和银行发放贷款服务的。目前规模较大的全国性评级机构只有大公、中诚信、联合、上海新世纪 4 家。2006 年,美国评级机构开始了对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全面渗透。穆迪收购中诚信 49% 的股权并接管了经营权,同时约定 7 年后持股 51%,实现绝对控股。2007 年,惠誉收购了联合资信 49% 的股权并接管经营权;标准普尔也与上海新世纪开始了战略合作,双方亦在商谈合资事宜。这样,目前我国四家全国性的信用评级机构除大公始终坚持民族品牌国际化发展外,其余已经或正在被美国控制。在被美国收购的评级机构中,中诚信、联合在全国各省均设由分公司,他们可以从事国内的所有评级业务,市场份额合计超 2/3 以上。美国评级机构借助被收购公司的分支机构,迅速将触角伸展到全中国,直接或间接从事所有评级和相关业务。

四、政策建议

(一)减少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性

要减少监管规则中对评级的过度使用,避免由少数机构做评级所导致的投资者跟风状况和顺周期性。大型金融机构要依靠自身的研究,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加强自主判断,让金融机构自己的主见在商场上占有相应的地位。

(二)避免评级的利益冲突

考虑由机构投资者协会出资的评级收费机制,会有助于加强评级机构的责任意识,增加其正确评级的压力。要建立适当的评级业竞争格局,考虑政府性机构、行业协会或社会研究机构等比较中立的部门参与设立新型评级机构,以加大市场竞争,打破垄断。

(三)适度支持本土评级机构发展

首先,本土评级机构要加强自身内部建设,做好数据储备和分析,改进评级技术,不断建立公信力。其次,要坚持开放式发展,通过不同方式吸收国际评级技术和管理经验,增加外部竞争和内在动力,通过优胜劣汰、兼并收购等不断发展壮大。周小川认为,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实行双评级制度,为本土机构提供更多机会,如果需要选择国际三大评级机构,我们应在制度上规定,实行双评级模式,就是在选取一家国际评级机构的同时,须选取一家国内评级机构。如人民银行要求国际开发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时,应实行双评级,其中一个评级结果须由我国本土评级机构评出。

参考文献

[1]周小川.关于信用评级的若干问题及展望[EB/OL].2011 年 12 月 26 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鄂志寰,周景彤.美国信用评级市场与监管变迁及其借鉴[J].国际金融研究,2012.2.

[3]李永,田志鹏.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探讨[J].征信,2012.1.

作者介绍:徐璐(1983-),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作者 徐璐 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