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农村小额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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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小额保险具有符合公认的保险原理、服务低收入人群、由多种实体提供等特点。我国具备小额保险实施的条件,为此应加强农村消费者的保险教育,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小额保险的扶持作用,保险公司也应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关键词】农村小额保险 保险意识 需求
  一、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实施的可能性
  (一)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是开展小额保险的环境基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为保险业在农村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小额保险服务于低收入人群,可以凭借其独特优势,开拓农村市场;并且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突出贡献。我国坚定地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深化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为农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
  (二)较大的潜在需求是开展小额保险的市场基础
  1.农村人口对小额保险的需求
  目前我国农村已基本进入老龄化社会。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农村家庭呈现小型化,传统的子女赡养模式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而逐渐蜕化,这都加大了农民的养老风险。由于农村人口数量较多,开展全面的农村社会保险,给国家财政带来了巨大压力,而且不符合农民面临的风险的特性,因此养老将是我国农民面临的主要风险。这种需求与现实的差距是小额保险发展的重要契机,农民需要的是价格低廉的纯保障型养老保险来满足其养老需求。
  2.农民工对小额保险的需求
  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在由农村向城市、落后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的过程中,他们脱离了土地,面临着意外伤害、医疗工伤等风险;季节性和游击式的流动又使农民工无法使用城市基本的保障来保障其风险。对于这部分的人群,短期意外健康产品适合他们的风险需求。小额保险可以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在意外、医疗、工伤等方面提供合适的产品。
  (三)实力雄厚的供给主体是开展小额保险的供给保障
  小额保险的供给主体主要是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我国是经濟比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政府与大型保险公司的雄厚实力为小额保险的供给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另外,保险公司在小额保险产品中的创新性开发、销售、管理及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广告宣传对小额保险深入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二、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对农民的保险教育
  保险公司应该在农村消费者的保险教育方面起到主导作用,向农民普及小额保险的基本知识,提高低收入农民的投保意识。在宣传小额保险产品时,坚决制止欺诈、误导消费行为的发生。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充分认识到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提供的信息进行严密监控,保护低收入人群不受误导。
  (二)充分发挥政府的扶持作用
  首先,政府需要制定统一的战略规划来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明确小额保险的定位,制定统一的推广步骤和实施标准,最大程度地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其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要免除或减少其监管费用,以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对小额保险实行税收优惠,进一步推动农村低收入人群保费补贴的政策。再次,地方政府在制定小额保险的发展规划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深入基层调研,结合当地经济特点,并加强落实监管。
  (三)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主体作用
  1.拓宽小额保险销售渠道
  除传统的农村展业人员进行销售外,还可通过专门的农村用品销售点代理销售一些保费低廉、条款通俗、保险责任简单的产品;另外,可以通过农村合作组织如农产品行业协会等来销售相关种植养殖方面的产品;还可以借助农信社、邮政局、农业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的网络平台来销售小额保险产品。
  2.降低小额保险销售成本
  首先,简化小额保险产品,使其主要含基本保障功能,减少投资储蓄功能;并且减少除外责任,降低核保要求,在降低保费的同时使产品简单透明。其次,以团险方式销售小额保险或者将其与民间组织紧密联系在一起(如小额信贷保险),以降低销售的成本。再次,保险公司需简化理赔程序,与民间组织建立起信任透明的合作关系,整合与其合作流程,使民间组织承担一定的保单管理工作,并且在索赔程序和理赔速度方面尽量简化和加快,从而有效地降低成本。
  3.丰富和完善小额保险产品
  首先,需要加大小额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改进产品定价方式,开发专门针对农民需求的小额保险,同时,加强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相互融合。另外,保险公司应力求小额保险产品大众化,使保单通俗易懂。相关监管部门应制定小额保险的标准条款,使得开展相关业务的保险公司依据标准条款,因地制宜地设计小额保险相关产品,让广大农民买得起、用得着小额保险,促进我国小额保险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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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韩姣(1987-),女,贵州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研究方向:房地产经济、政治经济。
  


作者 韩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