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低原因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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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低主要因为民事诉讼法赋予证人权利和义务失衡,惩治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空白,缺乏对证人的保护机制,证人出庭作证成本得不到充分保障,受我国公民对于作证行为的错误观念和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等原因。严格限制证人可不出庭作证的情形,明确无故不出庭作证应负的责任,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建立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加大法制宣传教育,转变人们陈旧的作证观念,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是提高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出庭作证;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5.068

一直以来,学界的关注重点一直都停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的出庭作证问题,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进一步强调了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的作证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要求其出庭,这就保证了刑事诉讼中的证人的出庭率。然而,一直到目前为止,我国民事诉讼对于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依然没有相应的处置措施规定,诉讼过程中证人出庭问题一直是民事诉讼的一大障碍,成为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

1.1 民事诉讼法赋予证人权利、义务失衡

从法律内容的平衡和我国法治精神的要求而言,有权利就应当有义务,有义务就应当有权利。然而,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义务,但却没有赋予证人相对应的权利,这是有违法律的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的。证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特别是权利的相对缺失,导致很难调动证人出庭的积极性,证人不出庭作证,使得法律规定证人的作证义务形同虚设,因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不履行作证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和责任,从而放纵了证人拒绝作证。纵观英美法系的国家的证人制度,无不体现证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我国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借鉴。

1.2 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责任空白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当具有作证义务的人无故拒绝作证,或不出庭时,司法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把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真正纳入民事法律之中,即使存在证人无故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形,人民法院也不能强制其到庭作证,更不能对其进行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惩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证人因为考虑的可作证,也可不作证,就会直接拒绝作证,这使得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一方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大大重创了法庭的权威性。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民事立法都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行为后果有明确的规定,在这样的立法模式之下证人拒绝作证会被认为是触犯了法律的,而违反法律就要受到相应的惩处。我国应学习和借鉴这些国家的证人拒绝制度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将民事诉讼的证人作证义务更明确的义务化,才能充分保障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出庭率。

1.3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对证人的保护机制缺失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屡见不鲜,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打击报复证人罪虽然对欲报复证人者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它不能完全保护证人不受伤害,它只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事后惩罚。要想真正保障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必须进行事前的预防,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然而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并无对证人进行保护的系统机制。司法机关缺乏对证人的保护意识,有的司法人员即使看到证人受到辱骂和殴打,然而他们生怕波及自己和家人的安危,于是对证人的视而不见,正因为这样,证人常常出于担心自身和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而拒绝出庭作证。

1.4 证人出庭作证支出得不到充分保障

在一般的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往往需要花费时间、精力,甚至需要投入物力、财力,在当前证人补助制度不成熟的情况下,证人往往会担心因出庭产生的花费不能报销,害怕花自己的钱,办别人的事,因此拒绝出庭作证。另外,还有的单位考虑到出庭作证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不支持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的会被克扣或变相克扣工资或其他福利。过大的作证成本导致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另外,一些证人处在较为偏远,交通极其不便,经济条件较为落后的地方,证人会因为精力投入过大而拒绝出庭作证。

1.5 受传统民事案件审判方式的影响

传统的民事案件审判方式在早期肯定发挥过它应有的作用,但是一切事物的发展都不可能一成不变,都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我国沿着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前进,传统审判方式的弊端慢慢暴露出来,一味的倚重法官的权位再也不能适应现在的审判规则了,因为传统的审判方式由当事人举证,法官按照自由心证原则来判案,变相剥夺了证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机会,所以受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很多法官都不注重证人是否出庭作证,这也导致部分证人对出庭作证失去了积极性。

1.6 受我国公民对于作证行为的错误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存在一些固有的观念严重影响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比如:很大一部分人都认为凡是涉入到某个案件中都是卷入了一场「官司」之中,这是一种很丢脸的事情,因此,这一部分人在具有作证能力时一般都会拒绝作证,以免涉入诉讼之中。再如,有的人忽视了作证是同违法分子作斗争,而认为作证就会害了别人,还有的害怕作证以后受到报复。因此,他们为了「不害人」,或者保护自己,保护家人而拒绝出庭作证。

2 提高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的对策探析

2.1 严格限制证人可不出庭作证的情形,明确无故不出庭作证应负的责任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证人因特殊情况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可以不出庭,此条规定给很多不愿出庭作证的人提供了借口。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都可以以「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为由拒绝出庭作证。只要有此理由的,法院就可以不再要求证人到庭,只需在法庭上宣读证人证言。这样的立法完全架空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义务规定。因此,我国立法应当明确可以不出庭的情形,除法定情形以外的原因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另外,应当进一步强化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民事诉讼应当也具有同刑事诉讼一样的权威性,证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作证时,在充分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并对给案件的解决作出重大贡献的证人适当补偿的前提下,应当借鉴刑事诉讼立法,对于无故拒绝出庭作证,且对案件解决具有重要影响的证人,可以视其情节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2.2 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证人在作证以后,都具有自己及家属遭受到人身和财产报复侵害的潜在危险,这是很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当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具体应当包括:第一,保护证人及其家属的人身权利,消除证人因害怕出庭作证会使证人及其家属面临危险的心理压力。要明确保护证人的机关。笔者认为,从专业的角度而言,由公安机关担任最为合理。第二,要保护证人经济利益不受侵害。部分证人在作证以后可能受到多方面的财产侵害,如当事人的经济报复,单位克扣工资等都可能造成证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通过立法保护证人的经济利益,将证人的经济利益列入保护范围之中,严惩通过经济手段报复证人的行为,同时禁止证人所在单位因为证人出庭作证而克扣、变相克扣证人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2.3 建立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

我国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另一重要原因缘于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得不到保障,很多证人认为他们花费自己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去为别人办事很不划算,有时甚至还要自己花费很多费用出庭,这样严重的打击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虽说证人负有作证的义务,但是一味的要求证人去履行义务,不赋予证人一定的权利,这完全违反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要想证人心甘情愿并且积极主动的出庭作证,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因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这些费用应当由国家的专项财政进行保障。另外,笔者认为,对于出庭作证行为给案件的解决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适当给以证人一定奖励,这有利于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保障证人的出庭作证率。虽然法律已经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履行义务的行为,但是作证的行为更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成本,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因此,给以其一定的奖励是合情、合理的。

2.4 加大法制宣传教育,转变人们陈旧的作证观念

许多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很大程度是源于他们陈旧的诉讼观念,他们总是认为不应在任何时候参与到任何诉讼之中,作证就是卷入「官司」,非常不吉利。这些都充分表现出民众法律意识的模煳。过去宣传法律的手段单一,民众生活中很少接触到法律,法律信仰不够。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法制宣传和教育变得更加重要,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法制宣传,一方面让证人意识到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认真履行。另一方面,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人进行表扬,鼓励证人勇敢出庭作证,使证人真正意识到出庭作证是一件光荣的事,是在为违法行为作斗争,能为国家的司法工作作贡献。

2.5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

部分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与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也有一定的关系,一些司法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在询问证人的时候不尊重、不重视证人,他们认为只要案件清楚根本没必要再让证人掺和到案件的审理中来,正是这样一种居高临下的办案态度使证人对他们产生恐惧或者抗拒情绪,导致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因此,加强我国司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司法队伍,对于提高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的出庭率具有积极的作用。

证人证言是司法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证人不出庭作证对案件的认定会有严重的影响,甚至会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处理。应当尽快改变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保证证人的相关权益,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实现民事司法的公正、公平。

参考文献

[1]王俊民.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并重[J].东方法学,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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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蒋剑鸣.民事诉讼证人出庭的保障机制研究[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9,(04).


作者 袁琴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