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资本协议 Ⅲ 的八大改进及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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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通过全面梳理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最新变化,解读国际风险管理的先进理念与方法,并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际状况相联系,提出新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信用组合管理等方面的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全面风险管理风险资本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出台背景
  2008年以来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使数以百计的银行倒闭,暴露出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的银行监管漏洞。例如,在强调资本数量的同时忽视了资本质量,对资本的定义过于宽松,将商誉、无形资产、未实现损益等价值稳定性和短期变现能力较弱的资产一律认定为资本。又如,虽提出在评估风险时应考虑宏观因素和系统性风险,但对如何配套计提风险资本(RWA, Risk Weighted Assets)未予以明确规定,而此次危机中部分自身经营管理基本正常的银行正是由于受到宏观经济萧条的影响被迫经营陷于困境。
  为持续优化银行监管,有效防控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可持续发展,2010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在对第二版协议进行补充修正的基础上,公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Ⅲ,该协议已于2010年11月获得G20首尔峰会批准。
  二、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八大变化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在保留第二版有关三大风险(信用、市场、操作风险)、八类模型(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基础内部评级法/高级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标准法/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基本指针法/标准法/内部模型法)、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纪律)、二类资本(核心资本-Tier 1、附属资本-Tier 2)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并重点在以下八大方面予以完善。
  1、更高的资本质量要求:为保证资本的损失消化能力(loss-absorbing capacity),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突出强化了资本质量要求。一是严格界定资本、特别是核心资本的核算范围,强调资本应是具有损失消化能力的有形资本,明确将少数股东权益、未实现损益、商誉和无形资产、递延税款、对非合并金融机构投资(Unconsolidated investments in financial entities)、低面值高市值股票溢价(Stock surplus)、库存股(Treasury stock)等科目的全部或部分从核心资本中剔除。二是提出了更高的核心资本中普通股占比要求,鉴于信贷损失首先需通过留存收益和普通股抵补,因此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强调将普通股作为有形资本的重要构成,明确规定核心资本中普通股的最低占比在2015年以前应当达到4.5%,而巴塞尔资本协议Ⅱ对普通股占比的最低要求仅为2%。
  2、更高的资本数量要求:一是提高核心资本最低占比要求,规定在2019年以前银行将核心资本分阶段从此前的4-6%提高至8.5%。二是为规避因风险测算偏差或极端风险情况导致的超预期风险,巴塞尔资本协议Ⅲ新增了额外的缓冲资本储备(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要求,规定银行应留存不低于2.5%的普通股作为缓冲资本储备。加之前述关于核心资本4.5%的普通股最低要求,新协议关于普通股的占比要求合计达到7%,成为10.5%总资本充足率要求的主要构成内容。
  3、更高的总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充足率一直都是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原因是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资本的存在就是为了对抗风险,因此银行若想承担更大的风险就必须准备更多的资本“。在第三版中,巴塞尔协议将总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从8-10%提高到10.5%。
  4、增加杠杆比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为防范风险测算模型的失真风险,巴塞尔协议Ⅲ首次提出对核心资本的杠杆率(核心资本/总资产)要求,规定核心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3%。杠杆率与资本充足率的一大区别是前者以总资产而后者以风险加权资产为计算基础。为保证杠杆率指标的顺利推行,巴塞尔协议规定了较长时间的测试与并行期,暂定2018年起正式将杠杆率纳入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并实施监管。
  5、强化对交易账户、衍生产品和证券化资产的风险管控。所谓交易账户,根据银监会对巴塞尔协议Ⅱ的翻译是“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的头寸……为交易目的持有的头寸是指短期内有目的地持有以便出售和/或从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或锁定套做利润的头寸”。由于第二版协议对交易账户、衍生产品和证券化资产的监管存在漏洞,为银行变相转移资产以规避监管创造了可能,因此在第三版中,巴塞尔协议对交易账户、衍生产品和证券化资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风险资产要求,如明确VaR压力测试法下的最低资产要求等,以此限制银行向交易账户转移资产的套利行为。
  6、增加防范经济波动与系统性风险的反周期缓冲资本要求(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巴塞尔协议Ⅲ的另一大突破是提出了反周期缓冲资本要求,即允许监管部门在分析判断GDP等宏观经济指标数据的基础上,根据经济过热或经济萧条的程度不同提出0-2.5%的反周期缓冲资本要求,同时规定一旦经济渡过该经济周期,则应及时取消此项资本要求。此外,为保证要求的有效落实,巴塞尔协议Ⅲ规定监管部门在提出反周期缓冲资本要求后,应允许银行在12个月内逐步提足相关资本。
  7、增加对流动性风险两个比率的监管要求,强化全面风险管理。
  一是为防控短期流动性风险,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流动性资产偿债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要求,即模拟金融市场在一段时期(30天)内出现极端事件,如银行对外筹资困难、出现挤兑等情况下流动性资产的偿债能力。协议要求此项指标应大于100%。
  
  二是为防控中长期流动性风险,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净稳定融资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要求,该比率分母反映银行不同类型非流动资产的流动风险水平,分子为股票及到期日在一年以上的可靠负债融资额。巴塞尔委员会希望通过这一指标引导银行更多地依靠中长期(一年以上)融资渠道,亦或增加对高流动性资产的信贷支持力度,以合理控制中长期流动性风险。净稳定融资率应大于100%。
  
  8、强化对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市场纪律)的监管要求。在强化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巴塞尔协议Ⅲ对第二和第三支柱也进行了改进,重点是完善信用组合风险测算、强化VaR压力测试、提供银行治理结构原则建议等。例如,为优化银行治理结构,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10月公布了关于《强化公司治理原则》(Principles for Enhancing Corporate Governance)的报告,其中对银行董事会与高管层职责分工、企业文化、组织架构、内部利益冲突的有效解决等提出了原则性参考建议。
  三、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启示
  从银行主动风险管理的角度,巴塞尔协议作为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前沿,其所提出的管理方法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构建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提升资产安全性的同时保障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益启示。
  (一)贯彻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提升风险管理的主动性与灵活性
  全面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方法对我国银行而言并不陌生。银监会2009年12月4日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第五条就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全面和及时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风险。”显然,上述内容包含了银行主动发现和管理风险的内涵,但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目前仍以被动落实监管要求为主,往往是监管部门要求了就管严一点、不要求就放送一点或干脆不管。
  
  为了防止由此产生的风险漏洞,商业银行应建立横跨信用、操作、市场、利率、流动性等风险领域、纵贯风险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等管控环节的全面风险排查与管控机制。特别对因经济波动、政策法规变动、新产品推广等可能产生新风险或使已有风险扩大的领域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全面风险管理有关风险识别、评估、缓释、控制与监控等系列流程开展风险管理,使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真正站在风险前沿,第一时间对风险事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提升风险管理的主动性与灵活性。
  (二)强化经济波动与系统性风险防控,持续推进信用风险组合管理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中就已提出关于防范集中度风险、实施信用风险组合管理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也已开始关注组合风险管理,重点从行业、区域、客户、产品、中长期贷款占比等角度探索组合管理方式方法,但受到现有组织架構与组合管理需要不吻合、历史数据资料不完备、高素质组合管理人员缺乏、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滞后等原因,巴塞尔协议的组合管理方法难以直接应用于我国商业银行。
  尽管如此,新协议提出的防控经济波动与系统性风险要求仍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商业银行应更加重视强化对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导向等系统性影响因素的分析判断,并将这些因素与现有的行业、区域、客户、产品等信用组合有机结合,提升组合管理对主要宏观经济指标(如GDP、CPI、PPI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利率政策、汇率政策、土地政策等的敏感度,同时提升系统性风险对相关行业、区域、客户、产品等联动影响的识别、计量与监控能力,逐步推进更加立体与科学的信用组合管理。
  (三)在强调增长速度的同时,重视优化增长质量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收入来源仍主要依靠利差,对资本补充的要求较高。此次巴塞尔协议Ⅲ同时对资本数量与资本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可以预见这也将成为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大势所趋。我国商业银行应主动转变传统“重速度、轻质量”的经营模式,更加注重资本精细化管理,构建风险收益匹配的资本节约型管理模式。在准确识别和计量风险的基础上,有效提升风险资产定价水平,实现不同风险水平业务均得到合理补偿;推进银行“内部资金池”建设,提升资金在银行内部的流动速度与使用效率,并通过将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等指标与内部资金定价挂钩,引导优化信贷结构,提升资产质量;注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创新,探索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信用衍生产品;同时,通过产品服务创新更加深入地挖掘优质客户潜力。
  (四)在依据模型测算风险的同时,需要防范模型准确性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已开始重视借助风险计量系统工具测算和管理风险,具有代表性的是普遍建立了客户信用评级系统,并将审批授权与评级结果挂钩,实现对信用风险的量化识别和管理,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风险管理科学化水平。但此次金融危机告诉我们,即使世界上最先进的模型也不能帮助银行在危机中独善其身,特别在我国目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企业财务报表真实性不保证、银行内部全员风险管理意识不牢固的现实情况下,简单信赖系统工具测算结果隐含的风险不容忽视。对此,银行应建立对模型测算结果的内部独立检查机制以及对模型自身的定期维护更新机制。一方面,由银行内部独立于营销与审批的第三方,如稽核部门,对模型测算结果进行检查,防止模型使用者人为因素造成的测算结果失真;另一方面,应配备专人对模型设定的权重指标进行维护更新,如信用评级模型中的财务指标标准值等,以保证模型自身的科学完备性。
  参考文献
  [1] Herve Hannoun,The Basel Ⅲ Capital Framework: a decisive breakthrough,22 November 2010
  [2] Douglas J. Elliott, Basel Ⅲ, the Banks, and the Economy,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July 23, 2010
  [3]The Basel Committee’s response to the financial crisis: report to the G20,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October 2010
  [4]巴曙松,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新进展,中国金融,2010,19-20
  
  作者简介:吉伦奇,女,博士,达斡尔族,中级经济师,华夏银行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赵春辉)
  


作者 吉伦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