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巴塞尔协议 Ⅲ 对我国银行业的短期影响

作者
作者

【摘要】 2008 年的金融危机使得各国开始重新审视对银行业的监管,也直接催生了《巴塞尔协议 Ⅲ》于 2010 年 9 月 12 日的正式出台。由此,新一轮的全球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即将到来。在此基础上,我国银监会也紧跟国际步伐,借助四大监管工具的推出搭建了我国未来一段时期内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本文以巴塞尔协议 Ⅲ 和我国银行业这两个息息相关的主体为研究标的,首先介绍该协议相对于以前版本出现的新变化,进而梳理我国银监会的四大监管工具,最后结合现状,解析我国银行业在监管政策出现变化的情况下相对短期受到的影响。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Ⅲ 监管工具 商业银行

2010 年 9 月 12 日,全球 27 个国家及地区的央行和监管机构领导人通过了巴塞尔协议 Ⅲ,标志着后危机时代新一轮国际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的正式启动。整体来看,新协议不仅全面改善了原有协议的资本框架,严格了资本定义,同时更为注重资本的质量与数量,实现了风险敏感性的资本要求和非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要求相结合,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可以认为,此次监管改革旨在提高银行业抵御冲击的能力,加强风险管理和治理能力,创建一个更加稳定的金融体系,使得银行在资本充足的情况下不过度依靠政府救助就可以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一、巴塞尔协议 Ⅲ 的新变化及实施规划

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依次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管检查以及市场约束,而巴塞尔协议 Ⅲ 的新变化主要是对第一支柱的监管改革,其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资本监管要求、流动性监管要求以及过渡期的时间安排上。其中资本监管要求包括重新的资本定义,更高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留存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特殊要求以及杠杆比率;在流动性监管要求中,引入了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以及流动性检测工具;在新变化的实施规划上,巴塞尔协议 Ⅲ 会在一系列不同的过渡期阶段逐步执行。

(一)资本监管要求

资本框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更强的资本定义、新资本缓冲的引入和更高的最低资本要求。其中巴塞尔协议 Ⅲ 大大提高了一级资本尤其是普通股的重要性,注意到了以往商业银行监管要求存在的顺周期性弊端,正视「大而不倒」问题,同时提出资本配置要求,确保银行拥有稳健的运行能力。

1.资本质量要求的提高

巴塞尔协议 Ⅲ 明确了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核心地位,力求构建简单清晰的资本结构。首先,银行的一级资本必须充分考虑在「持续经营资本」的基础上吸收亏损,其核心形式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严格扣除不满足标准的资本工具,如少数股东权益、商誉及其它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净额等;其次,二级资本在银行「破产清算资本」的基础上吸收亏损,其受偿顺序须列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之后,并且明确只有一套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取消二级资本结构中的所有子类别;再次,三级资本被废除,以确保向市场风险要求与信贷和操作风险要求下的资本质量看齐;最后,新协议扩大了资本监管对银行各个业务领域的风险覆盖,提高银行交易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金要求等。高质量的资本要求扩大了股东直接承担银行风险的范围,缩减了银行业利用复杂资本结构向市场或政府转嫁风险的空间。

2.资本缓冲机制的引入

为了减小经济周期和信贷周期带来的资本波动,使银行在经济和金融危机时期受到较小的冲击,有效避免重大损失,巴塞尔协议 Ⅲ 引入了资本缓冲机制以在危机时吸收损失。

一是资本留存缓冲。银行必须在最低资本充足率的基础上,建立总额不低于银行加权风险资产 2.5% 的资本留存缓冲,留存的缓冲资本由扣除递延所得税净额等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资本留存缓冲主要用于经济下滑时,吸收危机带来的损失。如果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达不到监管要求时,监管当局可以限制银行派息、回购股票、发放红利以及薪酬派发等行为,从而加强银行抵御风险冲击的能力。

二是逆周期资本缓冲。巴塞尔协议 Ⅲ 提出各国监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度高速增长时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以吸收经济下滑时大规模信贷违约带来的损失。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范围为 0%—2.5%,当然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引入该工具。

3.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提高

从监管资本的数量上看,巴塞尔协议 Ⅲ 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从 2% 提高到 4.5%,强调普通股、留存收益的核心地位;一级资本充足率从 4% 提高到 6%;包含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总资本充足率维持在 8%。由于银行还需要持有相应数量的资本留存缓冲,因此实际有效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和总资本要求分别达到了 7%、8.5% 和 10.5%。此外,巴塞尔协议 Ⅲ 提出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这一概念,一般此类银行的业务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经营失败都会给整个银行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因此要求保持 1% 的附加资本充足率(可以由非核心的一级资本来承担),这是针对「大而不倒」问题提出的特别资本监管要求。

4.杠杆率指标数量的增加

巴塞尔协议 Ⅲ 扩大了风险资产的覆盖范围,要求风险资产必须包括表内和表外,既包括银行账户,也包括交易账户,在此基础上巴塞尔协议 Ⅲ 增加了指标下限为 3% 的杠杆率,以进一步保证稳健的银行体系。

杠杆率是核心资本与银行表内外总资产的比例,其中银行表内外总资产并不经过风险权重调整。因此杠杆率是基于风险中立的指标,且作为基于风险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补充,限制了银行放大杠杆节约资本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银行从事大量表外产品交易引发的风险,降低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性,这也是巴塞尔协议 Ⅲ 加强对系统性风险关注的体现。

(二)流动性监管要求

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巴塞尔委员会着力强化流动性风险监管,不断提高流动性风险的可计量性和可操作性,逐步将流动性监管提升到与资本充足率监管同样重要的位置。巴塞尔协议 Ⅲ 引入了短期和长期两层次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四个监测工具,强调资金期限结构的重要性,形成国际一致的、互补的流动性监管标准以适应新的全球金融市场环境。

1.流动性监管指标

虽然金融危机警示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的重要性,但是至今全球范围内都没有统一的流动性标准,因此巴塞尔协议 Ⅲ 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两大流动性监管的定量指标。

流动性覆盖率是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 30 日的资金净流出量之比,要求不低于 100%。该指标衡量了在设定严重压力情境下,银行持有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是否可以抵消短期净现金流出的突然冲击。

净稳定资金比率是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要求不低于 100%,其中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存在的压力情境下,在一年内能够保证稳定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来源。该指标衡量银行是否具备稳定的融资能力来应对一年内资产和表外的流动性暴露,旨在控制银行的流动性错配,限制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地依赖批发融资渠道,鼓励运用更加稳定、持久和机构化的融资渠道。

2.流动性监测工具

除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外,巴塞尔协议 Ⅲ 还列出四个辅助性的流动性监测工具,反映银行现金流、资产负债表以及与市场有关的具体信息,以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连续的监测。

一是合同期限错配,该工具反映在指定时间段内合同约定现金流入、流出的期限差距,即银行在特定时间跨度内所需要补充的流动性总量;二是融资集中度,该工具从重要的交易对手、金融工具及币种三个方面来监测银行比较重要的批发融资渠道以及交易对手;三是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它是银行可以用来在二级市场进行抵押融资和被中央银行接受作为借款担保品的、无变现障碍的资产;四是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主要包括市场整体信息、金融行业信息等,该工具可以为行业或单个机构出现的流动性困难做出早期预警。

(三)巴塞尔协议 Ⅲ 的实施规划

为了使银行可以在满足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要求的同时,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能够正常融资,且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巴塞尔协议 Ⅲ 将在一系列不同的过渡期阶段逐步执行。所有成员国将从 2013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协议,虽然各规则的过渡期不同,但是最晚均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实施,具体如表 1 所示。

表 1 巴塞尔协议 Ⅲ 的实施规划

注:所有年份均指该年的 1 月 1 日。

二、银监会四大监管工具

我国「十二五」规划中提到:「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因此为落实「十二五」规划要求、完善我国银行业审慎监管体制,银监会在结合我国银行业经营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巴塞尔协议 Ⅲ 的新要求,明确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和贷款损失准备四大监管工具,并且设置了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这标志着中国版「巴塞尔协议 Ⅲ」的形成。

在资本监管方面,银监会参考巴塞尔协议 Ⅲ,严格资本定义、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并且设立杠杆率指标。其中,将资本充足率调整为三个层次:一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 5%、6% 和 8%;二是引入资本缓冲机制,包括 2.5% 的留存超额资本和 0—2.5% 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的 1% 附加资本要求。此外,将杠杆率定义为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且要求不低于 4%,以防止银行从事大量表外产品交易引发的风险,特别是复杂衍生品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在流动性监管方面,在原有监管指标的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推动银行业建立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以提升流动性监管的有效性。在贷款损失准备方面,将拨备覆盖率标准提高到 150%,引入动态拨备率概念且要求不低于 2.5%,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此外,银监会要求从 2012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监管标准,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 2013 年底和 2016 年前达到新的监管标准。因此无论从监管指标还是达标时限上,四大监管工具均比巴塞尔协议 Ⅲ 更为严格。

表 2 银监会「四大监管工具」与 Basel Ⅲ 的比较

三、我国银行业受到的短期影响

2004 年我国银监会开始引入巴塞尔协议框架,并逐步进行改进,建立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银行监管体系,在这一过程中,中国银行业在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方面都得到明显改善。与此同时,我国银监会设定的监管要求已超过巴塞尔协议 Ⅲ 的要求。笔者认为,就长期而言,尽管受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海外市场萎缩、国际资本流动性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银行业或在局部存在不同种类的风险;但从短期来看,巴塞尔协议 Ⅲ 的实施对我国银行业的冲击较小。

(一)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不断改善且资本充足率高于新协议监管要求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近三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整体的资本状况不断改善。其中,2010 年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 12.2%,2011 年上升 0.51 个百分点,达到 12.71%,2012 年则进一步上升为 13.25%;且 2012 年核心资本占比总资本超过 80%,这些均已超过巴塞尔协议 Ⅲ 的要求。2012 年 11 月,银监会抽取主要金融机构数据对四大新监管工具的定量测算结果显示,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均显着高于国际平均水平。

此外,我国银行的资本结构较为简单,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了一级资本的很大部分,因而在根据巴塞尔协议 Ⅲ 要求计算的普通权益资本充足率方面,我国 80% 以上的上市银行已经满足过渡期要求,因此从短期来看,巴塞尔协议 Ⅲ 对资本监管的新要求对我国银行业冲击较小,但是仍有部分银行面临资本缺口。

(二)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持续提高

2010 年至 2012 年,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整体呈现上升趋势。2010 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 1.24 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 2.4%,比年初下降 0.89 个百分点;2011 年银行业整体不良贷款余额为 1.05 万亿元,不良率 1.77%;2012 年不良贷款余额小幅上升为 1.07 万亿元,而不良贷款率则延续了下降的趋势,在上年基础上下降 0.21%,2012 年终数据为 1.56%。整体而言,我国银行业的资产质量在持续改善的过程之中,

此外,从多数上市商业银行的年报来看,我国商业银行业的核心收入来源依然是传统的存贷业务,复杂产品较少,且很少涉及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在高储蓄率背景下,我国银行业仍然在享受着居民存款带来的充足流动性,对批发市场融资渠道依赖程度较小,资产质量在短期出现大幅变化的可能性并不大。因此,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收入来源就短期来看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巴塞尔协议 Ⅲ 针对交易账户做出的调整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同样不大。

(三)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抵补能力近年来不断提高

巴塞尔协议 Ⅲ 并没有提出拨备率的要求,而我国银监会推出的四大新监管工具中包括了拨备率要求。2010 年,我国商业银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余额 1.03 万亿元,整体拨备覆盖率水平首次超过 200%,达到 217.7%,其中大型商业银行整体拨备覆盖率为 206.8%,股份制商业银行整体拨备覆盖率为 277.6%;而 2011 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 1.19 万亿元,比年初增加 2,461 亿元;拨备覆盖率 278.1%,同比提高 60.4 个百分点,风险抵补能力在 2010 年基础上有一定的提高;2012 年,损失准备金余额进一步提升,达到 1.46 万亿元,拨备覆盖率达到 295.5%,风险抵补能力进一步提升。如上提到的各项指标中,拨备覆盖率是四大监管工具的考察指标。从该指标近三年的表现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已经超过监管标准,且拨备水平稳步提高。

但是通过「动态拨备率 = 拨备/信贷余额 = 拨备覆盖率 × 不良贷款比例」计算得出的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动态拨备率普遍较低。2.5% 的动态拨备率要求对我国银行业的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存在一定的过渡期,因此我国银行业在短期内仍有需要调整的空间。

参考文献

[1] BCBS. Basel Ⅲ: A glob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ore resilient banks and banking systems [R].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2010-12.

[2]中国银监会. 银监发[2011]44 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S].2011.

[3]巴曙松,等.流动性风险监管:巴塞尔协议 Ⅲ 下的新挑战[J].中国金融,2010(01).

作者简介: 林瑜(1959-),女,汉族,福建厦门人,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硕士,研究方向: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

(编辑:刘婷婷)


作者 林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