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上海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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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来,金融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获得了重大进展,从 2009 年的 G20 伦敦峰会到 2011 年的国际金融论坛之「全球金融监管改革与新兴市场的启示」论坛,再到 2012 年的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金融监管改革逐渐成为一个热点话题。本文以上海为例,重点围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产生的风险及监管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商业银行实地走访调查,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了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生命历程为主线的研究方法,把理财产品的监管分为产品设计、产品销售、产品管理三个阶段,对每一不同阶段进行分点剖析,并根据每一阶段的风险特点找出可行的预防措施和解决办法,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角度。

【关键词】银行 理财产品 风险 监管

一、文献综述

(一)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近年来,CPI 居高不下,股票市场又屡屡受挫,人民面临着实际购买力不断下降的窘态,因此资本保值增值的需求的越来越强烈,商业银行也推出了大量的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但理财产品快速发展的同时潜伏着巨大的危机,最近发生的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理财产品问题一时间将理财产品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我们也不得不重新审视理财产品的监管问题,更好地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二)文献回顾

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孙希在他的论文《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与法律监管制度研究》中着重分析和总结了个人理财产品创新与监管的博弈关系,并结合国外对个人理财产品监管制度的研究,为建立中国特色的个人理财监管制度寻求一条更为便捷的道路。

成都银行的安伟、王忠钦在他们的论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与分类监管探究》中从法律关系角度对理财产品进行再分类,针对现有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政策的临时性和非系统性,进一步就法律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监管探究。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的张楠的论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当销售的治理「瓶颈」与对策》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当销售现象,提出了通过完善法规、改进绩效考核、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入独立评估等方式对不当销售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二、理财产品概述

(一)理财产品概念及分类

银行理财产品是指我国商业银行在法律法规核准的范围内,按照既定的投资策略代理投资者进行投资而推出的理财产品,或称理财计划。按照理财产品结构分类,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基础类型理财产品、结构型理财产品与衍生型理财产品。

基础类型理财产品投资于基础商品、股票、债券等基础金融商品领域,其风险一般为金融市场和自身商品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风险波动性不大。

结构型理财产品投资于嵌入了相应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基础理财产品,如与市场各种指数、汇率、某种实物产品的价格挂钩的理财产品、隐含看涨看跌期权的理财产品等,这种产品由于投资于基础金融商品的部分使资金有一个风险闭口,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部分具有衍生品的收益较高、风险波动较大的特点。

衍生型理财产品则是合约主体是金融衍生品的理财产品,这类产品往往具有高杠杆性、投机特点突出、风险波动性很大,往往成为监管的重点,如香港发行的曾引起巨大争议的 KODA 投资理财项目。

(二)理财产品现状

经过 2004 和 2005 年市场「预热」后,2006 至 2013 年各年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大幅增长,2012 年全年共发行 32170 款产品,近六年的复合增长率(CAGR)达到 69.55%,2013 年上半年共发行 18273 款产品,可以预见全年理财产品发信数量将再创新高。

募集资金规模也不断扩大,2005 至 2012 年的八年间,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规模分别为人民币 2000 亿元、4000 亿元、8200 亿元、37000 亿元、47500 亿元、70500 亿元、160000 亿元和 247100 亿元。

截止到 2013 年一季度末,理财产品余额已达到 8.2 万亿,较 2009 年末的 1.7 万亿有大幅增长。近三年的复合增长率(CAGR)达到 61.04%。

(三)理财产品发展趋势

1.发行规模持续增长,增速有所趋稳。2012 年上海中外资商业银行共发售个人理财产品 27565 只,同比增长 10.18%,募集资金本外币合计 33432.73 亿元(人民币),上海地区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规模占全国的比例保持在 14% 左右。但不同于前几年理财产品发展的空前繁荣,从 2012 年开始,随着利率环境和监管环境的变化,理财产品逐渐进入稳健和规范发展期。

2.创新产品不断推出,投资范围越来越广,产品结构日益复杂。由看涨看跌期权、期货、信用掉期等各种衍生工具相结合的复合型产品层出不穷,如抛补性看跌期权、保护性看涨期权、两平、可转换、可赎回债券等。从投资范围看,QDII 即可投资境外固定收益产品,也可投资香港、新加坡、英国等股市。从产品结构来看,有基础类型、结构型、衍生型理财产品,结构型产品中可以与各种不确定事件挂钩,如汇率、股票指数、商品价格等,甚至还与天气、二氧化碳含量挂钩,结构日益复杂。

3.短期产品仍是主导,出现基金化趋势。由于 CPI 不断攀升,物价持续上涨,中长期理财产品的发展受到一定限制,除此之外随着人们流动性偏好不断增强,要求变现能力较强,理财产品从过去不可赎回不断向可以随时赎回的开放式基金的方向发展。

4.产品资金投向趋于稳健,债券和货币市场成主流。随着股市的持续低迷,部分股票理财产品出现亏损,当前银行的理财产品大部分资金都流向了债券和货币市场等流动性好、风险低的领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类理财产品占比增多,逐渐成为市场主流。

三、理财产品问题及监管

(一)产品设计方面

1.理财产品「保本」概念的定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设计上往往用「保本」概念来吸引零售消费者,但也会误导消费者。理财顾问在产品推介中模煳使用「保本」概念,很多类别的理财产品都有保本特点,但对不同产品而言,保本的含义、方式和保障程度并不相同,但由于个人投资者专业知识的缺乏,可能会盲目购买理财产品,一旦出现亏损,商业银行就会面临被要求索赔,甚至诉讼。

关于保本概念,英国 F SA 和新加坡 MAS 都将「保本」概念分为本金担保和本金保护。不同的是英国 FAS 将「本金担保」定义为投资本金在投资期末作为最低额偿付资金无条件返还,由受监管的第三方提供担保;新加坡 MAS 则明确本金担保是指银行或外部第三方担保 100% 的本金返还。英国 FAS 定义「本金保护」为满足本金担保要求的产品可以使用本金保护名称。新加坡 MAS 则认为本金保护是指本金与某一评级高的资产挂钩。此外,英国 FAS 规定保本是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产品提供方具有告知该条件的责任和义务。新加坡 M AS 规定,产品如使用「本金担保」概念进行销售,担保方必须具备一定的信用评级,产品提供方有责任事先向销售方解释清楚保本的含义。

因此,我国的监管机构也必须界定「保本」概念并规范其使用,借鉴英国和新加坡的经验将保本的概念界定为本金担保和本金保护,本金担保可以由具有银监会或第三方评级机构认可的达到一定等级的资产提供,本金保护则可以由嵌入了期权、期货等风险封闭的资产提供,并且规定销售方在产品推销过程中,必须向客户清楚地解释保本含义,消费者也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并学会正确地提问。

2.理财产品设计要素的规范。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的设计上经常采用滚动发行与期限错配的方式,一般来说合理的期限错配具有较低的资金成本,但当短期利率大幅上行或流动性紧张时,没有对冲手段的期限错配,就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商业银行将会面临挤兑风险,更严重的情况,该风险在开放式经济环境下,会迅速蔓延到其他国家的其他部门。因此各商业银行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建立科学的市场预测体系,用滚动的短期理财资金去对接长期投资项目,用相对低廉的货币资金价格来赚取错配带来的期限息差。

3.理财产品的创新与规范。目前商业银行在产品设计上对产品功能的发掘深度不够,「搭便车」现象严重,一家推出的业务产品可以很快地被其他银行模仿,结果导致不同银行的理财产品及服务在内容上十分相近,缺少深度与特色。除此之外,由于产品的同质性,当某一产品出现问题时其他产品也难以逃避,出现风险连锁,放大风险损失。

鉴于此,商业银行应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建出独具特色的个人理财产品品牌,重视日常管理。商业银行还可以进行跨机构的个人理财产品创新,如与保险业的合作共同开发产品、代销产品和代理产品,与证券行业建立合作构建「银证转账」、「银证通」等证券交易方式、与基金和信托投资公司的合作,不仅可以获取代理费和服务费,而且可以充分的发挥其网点及客户优势,积极开拓其他合作方式,拓宽涉入领域,扩大资金和客户基础。

(二)产品销售方面

1.格式条款存在的弊端。银行理财产品合同采用的是格式条款,商业银行面临着道德风险,利用信息不对称增加一些不合理条款,让自己在某些情况下免除责任或给予银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除此以外,银行还会利用一些模煳文字使自己处于优势,侵害客户的权益。

针对这些问题,应该规范合同文字的使用,禁止使用模煳的表达方式,严格要求合同制定方就合同中的附条款、免责条款等特殊条款书面告知、提示消费者。同时,在有些文字存在两种解释时,应该以对客户有利的意思解释方式,规避格式条款的弊端。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建立合同条款库,当签订合同时,可以由负责签订合同的银行工作人员与消费者共同从合同库中挑选合适的「格式条款」,这样一方面某种程度上减少了格式化条款的弊端,另一方面也降低了订立合同的成本。

2.销售程序的严格执行。目前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商业银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销售程序先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试再介绍产品风险收益,而是将工作重心放在了「卖产品」上面,理财经理流动性很高,通常是做两三年换一批,推荐产品的时候也急于卖出去,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回避风险。

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该制定相对统一的客户评价标准,加大违规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内部也应该设立独立监管部门,保证销售过程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同时,我们也建议改善产品的销售程序,例如绝对明确销售的各个环节,不同环节间由不同的人员或部门负责,并且在各个直接联系的前后环节之间设立一个触发点,只有该触发事件发生时,该程序才能被执行。

3.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华夏银行理财产品的风波源于该行销售人员私自兜售未经核准的产品,结果在兑付阶段出现了问题,这些都反映了商业银行在销售人员的管理存在疏漏,商业银行应该规范理财工作人员的管理。首先银行应该设立科学的选拔机制,明确选拔标准。其次要对签字理财经理及试用期员工的权限做出明确规定,防止私自兜售理财产品的现象。再者要加强对理财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岗前培训使其具备基本工作知识和技能;定期培训使其了解该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最后需要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选择科学的指标进行绩效评估,切勿盲目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

(三)产品管理方面

1.信息的透明度与披露。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一直是许多问题根源所在。很多银行对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等核心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投资者对产品的具体风险状况无从知晓。各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分行上缴的理财产品资金,「资产池」类产品的资金流向复杂,使得基层监管部门也难以掌握具体信息,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产品存在「庞氏骗局」的倾向嫌疑。

因此,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充分规范理财产品信息的披露,可以采用「类基金化」信息披露方式,定期公布产品单位净值,提高产品管理的信息透明度。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也应该对资金运作模式做出改进,在理财产品的管理运作中,做到不同类别的产品、尤其是「资产池」中不同产品组合的分类管理、分账经营,分类管理,加强对资金投向构成、投资收益等关键信息的定期披露,实现资金来源和投向「一对一」的对应关系。

2.风险监控体系的建设。风险监控体系的构建一直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纵向来看,监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应该联合形成理财产品的一级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本身成为二级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各媒体等舆论监督作为以上两者的补充,构成三级监管部门,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保障理财业务的合法性。横向来看,银行内部应该遵照相互牵制、权责分明的原则进行专门的理财业务部门和组织结构设置,应设置独立的监督部门,从产品设计——产品销售——产品管理各个环节环环相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同时也应注意建立第三方评级/评价机制,为市场提供揭示、分析、比较各种类型产品、各种理财机构信息的准公共品服务,并建立独立于金融机构的统一的投资者风险承受度评估体系。

3.监管模式的实质性转变与突破。由于监管机构的行政划分,相互关联的理财产品市场分别交由不同机构监督管理,但是金融市场的各类主体所发行的理财产品早已超越或者是变相突破了自己的经营范围。不同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由于不同监管主体台监管标准不同、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同,造成各类金融机构在市场上面对不合理、不公平的竞争条件,给理财产品市场带来一定程度的竞争混乱。

因此应转变这种监管现状,努力实现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模式的改革。现阶段的重点是对理财产品进行统一监管和特性监管的协调,这也是「功能监管」实现的重要途径。首先是通过对理财产品进行类别化管理,针对不同类别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从而为理财产品统一监管和特性监管提供坚实的基础。更进一步,统一监管和特性监管的协调又能促进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转变的实现,使监管模式逐步的将重心转移到理财市场主体的活动层面。同时,随着理财产品市场监管模式的日益完善,整个金融市场的「功能监管」模式的实现又有章可循,也为实物资产向金融资产的转化提供了便利,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

四、理财产品市场最新动态分析

根据央行最新决定,自 2013 年 7 月 20 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0.7 倍的下限,这并不会削减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能力,反而会使银行将业务发展重心逐渐转移向理财领域。不过在商业银行自身还没有相应的完善体制来迎合利率市场化的金融改革,为商业银行迎接利率市场化增加了挑战系数。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利率市场化的经验,积极推进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有效的自律机制、密切关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创新活动,创造公平有序的利率市场化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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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为上海市创新训练项目「对上海市商业银行日常营运监管问题的分析」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 201211639005)。

作者简介:闫凌横(1994-),男,汉族,山西运城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金融理财。本文指导老师为:马欣。


作者 闫凌横 朱闪闪 张晓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