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进口反倾销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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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自 2001 年 11 月 10 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第 143 个成员国以来,在反倾销特别是进口反倾销在法律层面、制度层面、行业层面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及问题。进而提出了反倾销重点强调救济,本身并不承担地方贸易保护的职能,更不是与政治利益挂钩的工具。实现顶层设计到具体实践上的协调统一,对不同行业的倾销标准差异化调整,采取灵活的应对措施,更好地发挥反倾销作为贸易救济的修正手段,维护市场公平。

【关键词】进口反倾销  滞后  贸易救济

一、中国进口反倾销的现状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实现了三十年经济高速增长的腾飞,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加深,伴随着国际贸易的逐年增长,贸易摩擦也在所难免。我国在进口贸易反倾销的实践上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与发展,具体如下:

(一)法律层面

1994 年 5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公布,该法案 30 条对反倾销做出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国务院于 97 年 3 月 25 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填补了我国反倾销专门立法的空白,结束了我国多年以来没有一部比较完整的反倾销法的历史。2004 年 3 月 31 日,国务院为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对《反倾销条例》进行修改,条款的用语更加准确、逻辑更加严密,其明确规定主要由商务部负责反倾销立案调查。

(二)制度层面

中国反倾销条例规定,自企业申请反倾销调查至立案的期限为 6 天,立案至终裁调查期限为 12 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 18 个月,但没有明确规定初裁期限。由于初裁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遏制倾销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其时间的长短与中国企业遭受国外倾销的损害程度密切相关,因此,中国对此期限应及早做出明确规定以减少企业不必要损失。条例明确界定商务部负责反倾销争议,商务部作为反倾销案的调查者,一直遵循「不理不告」原则。即接到当事人申请并进行充分调查后才可以进行反倾销措施。然而大多数中国企业在思想上对于外国产品倾销与本企业利害关系认识不够。无法尽早对外国企业的实质倾销行为做出及时反应,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去提出反倾销申请。缺少有效的预警机制导致外国企业的倾销行为瞒天过海也是制度层面的另一大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行业层面

行业协会是企业自律组织,在维护市场秩序,机会公平方面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行业协会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协调和组织反倾销工作中能团结更多力量,能借助一些关系获得有关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价格水平等相关信息,有助于国内企业及时准确地做好反倾销工作,增强应变能力。进口反倾销第一案「新闻纸案」中,行业协会就发挥了关键作用。行业协会应当以追求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为考虑,有效发挥自身作用。

二、对中国进口反倾销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中国加入 WTO 后进口反倾销的变化与特点

自 1997 年第一起我国对外反倾销案——新闻纸案以来,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占比越来越大。中国在加入 2001 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数量占全世界比重基本保持在 30% 左右,在世界各国中排名第一,我国对外反倾销立案数逐步增加的同时,每年立案的数量不均衡性日益明显。与此同时,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进口反倾销调查立案数有明显增长。一方面说明了伴随进口贸易的大幅增长,贸易摩擦问题凸显;另一方面说明我国对待进口反倾销问题的重视程度正不断加强。

(二)反倾销重点在于救济而非地方保护主义

反倾销是一种贸易修正手段。一个作用是保护国内幼稚工业,当国外竞争者企图凭借自身优势滥用市场竞争地位企图以低价驱逐本国民族工业时,这个时候就需要一国进行法律层面的干预,更需要政府、企业、行业协会进行协作互助,保证市场处于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要善于利用反倾销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倾销措施不能等同于地方贸易保护。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把控。合理的竞争行为更有利于促进本民族工业的发展,有利于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提高生产率以适应本国市场的需要。我国在对反倾销行为的调查一定要把握好尺度,不宜矫枉过正。反倾销手段不是保护落后的庇护伞毕竟,提升整个国家的综合实力才是重中之重。

(三)反倾销措施是对市场的调整行为,不应于政治挂钩

「合则生,分则死」。全球化潮流势不可挡,大打贸易战,地方贸易保护主义都是有违世界潮流。反倾销措施更不是贸易战的有力武器,「以战止战」更不可取。反倾销作为一种修正措施,其发明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的相对公平,保护本国企业免受外国公司倾销之害。其本身并不是地方保护主义的手段。发生争议争端可以在 WTO 规则下自有其解决的办法,如果两国都以反倾销措施作为贸易保护的武器,那么造成的损害将是不可估量的。波及到两国消费者,企业乃至整个产业链。一些政客以反倾销为手段实现自身的政治利益,如美国汽车工业协会诉日本汽车公司倾销案,美国钢铁协会诉中国钢铁倾销案中无不存在着政治利益的交换。进口反倾销应对社会造成长期正面的效应,而非个人或部分群体获利。

三、如何更好地发挥反倾销的作用

(一)实现顶层设计到运用实践的协调统一

在反倾销体系的顶层设计上,应当强调有法可依。同时还要兼顾实践运用原则。应当结合各行业的实际情况,把握法律的可操作性与实践性。除了体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还应当与本国具体情况相结合。实现顶层设计到实践运用的协调统一,首先要做到法律体例的完善。针对我国进口反倾销的专门立法层次较低的不足,可以构建以反倾销法为核心的反倾销法律体系。其次是法律条款的完善。针对我国进口反倾销的专门立法比较粗疏的不足,采取「宜细不宜粗」的立法原则。最后是法律人才的培养,一是我国的反倾销调查力量过于单薄,相对于庞大的申请数量以及旷日持久的调查时间。容易造成案件积压。教育行业应当培养更多的应用型人才满足社会的需求。

(二)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标准,灵活制定反倾销措施

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工业体系初步建立起来,相较于发达国家存在着起步晚,时间短的劣势。同时发展的过程中又有相应的侧重导致部分产业发展不平衡。对于不同行业应当采取不同的标准,那些具有竞争优势的本民族企业应当营造相对宽松的竞争环境,适当提升反倾销措施的门槛,市场说了算,使民族工业与世界先进企业充分竞争进而提升本国产业的竞争力。与此同时,那些起步晚,发展缓慢同时也是外国企业倾销重灾区的行业,应当降低反倾销门槛,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以此给予遭受倾销的企业补贴进而提高民族企业的生产竞争力。

灵活的反倾销手段保证市场公平的同时,能促进本国工业发展,同时本国消费者短期长期利益都能获得一定程度的保障,更好的与中国的外资政策相匹配适应。

作者简介:潘俊杰(1992-),男,浙江青田人,广西大学商学院,国际商务硕士研究生。


作者 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