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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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刑法中,抢劫罪被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强奸罪被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可以看出,两罪在手段行为上的表述都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但究其实质,两罪分别处于刑法分则中的不同章节,侵害的客体也有所不同,两罪在客观行为上也应当有所不同。尽管两罪在法律条文上的规定一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我们也应当对两罪的客观行为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区分,从而达到法律规定应有的效果。

关键词:暴力;胁迫;抢劫罪;强奸罪;客观方面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11.088

1 暴力手段

1.1 暴力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在强奸罪当中,暴力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不包括其他人。一方面,暴力行为作为手段行为,是为了之后实施奸淫行为从而采取的压制被害人、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境地。若想到达到这一目的,其暴力行为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如果通过对在场其他人实施暴力行为从而使得被害人就范,例如,通过殴打被害人的母亲,使得被害人担心其母亲生命,而与其发生性行为,实际上是对其精神上进行压迫,使其不敢反抗,而并非不能反抗,属于强奸罪中的胁迫手段而非暴力手段。另一方面,强奸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其犯罪的客体为妇女性的自主权,性自主权是牢牢依附于被害人本身的,因此,只有通过暴力行为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实施奸淫行为,才能侵犯到被害人的性的自主权。

对于抢劫罪而言,一般而言,暴力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同样为被害者本人,即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持有者。但是,有观点认为,抢劫罪的「暴力」针对的对象「不排除对在场的其他人,如财物持有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等实施。」笔者并不认同这一观点,原因有以下两点:首先,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中,财产权利所指的是抢劫行为所指向的财物,而人身权利则指的是由于抢劫行为所导致的对人的生命健康的威胁和侵害。生命健康权是依附于人身的,因此,暴力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只能对被害人。其次,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从而取得财物。「压制被害人反抗」这一要件本身就隐含了直接指向人身,否则,如果是对他人实施暴力,无法达到是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效果。如果通过对除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持有者之外的第三人实施暴力行为,以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这种情况下,暴力对于被害人而言仅仅是使其作出的不敢反抗的决定,属于「胁迫」的范畴之中。

1.2 暴力手段与压制被害人反抗状态的因果关系

在抢劫类犯罪与强奸类犯罪中,除了存在着行为人通过暴力行为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外,还存在着这另外一种情况,即利用他人所导致的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情况,来取走财物或实施奸淫行为,也即行为人的暴力行为与被害人的不能反抗的状态不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强奸罪而言,一般认为,无论被害人的不能反抗的后果是否是行为人的暴力行为所导致,只要行为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对其实施奸淫行为,都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首先,强奸罪是惩罚侵害妇女的性的自主权的行为,即使是在利用他人所制造的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其进行奸淫行为仍然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其次,如果仅包含行为人暴力行为与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种情况,那么,对于利用他人先前行为所制造条件的奸淫行为,将无法纳入到强奸罪中,但同时也无法纳入其他罪名之中,造成罪名设置的不合理。

相反,对于抢劫罪而言,笔者则认为不能包括非因行为人导致的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情形从而取得财物的情况。首先,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因此,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人身权利,并取得财物,才能够成立抢劫罪,因此,利用他人对被害人人身造成的伤害取得财物,并不符合抢劫罪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其次,在罪名设置上,财产类犯罪根据行为人取得财产的手段的不同,有着极为精细的划分,利用他人所制造的条件获取财物的行为,其他财产类犯罪足以对其进行规制。例如,乙故意伤害被害人导致其晕倒后离开后,甲又将被害人身上财物取走,此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3 暴力行为的强度

1.3.1 暴力行为的强度下限

暴力行为的强度下限,也是就实施暴力行为取得财物的入罪标准,具体是指暴力行为的强度是否需要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对于强奸罪而言,暴力行为必须达到被害人难以反抗的程度。有观点认为,「强奸的暴力并不需要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只要达到使其反抗变得显着困难的程度就够了。」笔者并不认同此观点。因为,暴力手段行为所要导致的结果正是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后果,并且,强奸罪中的胁迫行为也包括了暴力胁迫与非暴力胁迫,暴力胁迫指的是以暴力为内容进行恐吓、威胁,但以程度较低的暴力手段进行恐吓、威胁也属于胁迫,因此,未达到抑制对方反抗程度暴力,也可以视为暴力胁迫的一种,被强奸罪所规制。

但是,对于抢劫罪而言,暴力行为的强度也有所不同。首先,抢劫罪的暴力行为需要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因为只有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才能够构成劫财,否则,如果采取的暴力手段并未压制被害人的防抗,并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其次,暴力行为是否现实的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并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

在判断暴力行为是否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时,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即考察暴力行为能否压制社会一般人反抗,「行为人采用严重暴力或者以严重暴力相威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则可以直接推定为劫取财物……只有在行为人采取较为轻缓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才有必要对被害人是否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交付财物加以单独的判断。」同时,对于具体的案件不能一刀切,如果被害人自身条件与社会一般人严重不符,也应当根据被害人自身情况单独判断其是否完全丧失了意志自由。

1.3.2 暴力行为的强度上限

暴力行为的强度上限,具体而言是指其暴力行为中是否包含致人死亡的因素存在。在强奸罪中,暴力行为是不包含致人死亡的因素存在。因为,强奸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自主权,此权利是依附于个体生命的权利,如果生命不复存在,性的自主权也会随之消失。所以,奸淫行为必须针对活着的人,如果对于尸体实施奸淫行为,只能构成侮辱尸体罪,对于之前的杀人行为应当单独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相反,对于抢劫罪而言,其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同样可以构成抢劫罪。首先,财产权利并不依附于人的生命,人对其财产的权利并不因死亡而就此消失。其次,当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夺取财物时,其主观上只有抢劫的故意,杀人行为作为一种手段行为,是为以后的取得财物创造条件,如果将作为手段行为的杀人行为与之后取得财物的行为分开评价,存在着同一行为重复评价之嫌疑。最后,最高院 2001 年 5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包含致人死亡也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致。

1.4 暴力行为的主观目的

对于主观目的的争议在于,如果以其他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之后又利用暴力行为所创造的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条件取走财物或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能否构成抢劫罪或强奸罪?对于利用自己实施他罪的行为所创设的条件实施奸淫行为,可以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对于被害人的不能反抗之来源并不要求必须是行为人自身暴力行为所致,因此,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情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

但是,对于抢劫罪而言,有观点认为,对于此情况,暴力不能定性为抢劫的手段行为,如不考虑暴力的主观状态,实际上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有客观归罪的危险。但笔者对此观点并不认同,因为,虽然暴力行为实施的目的并非是为劫取财物创造便利条件,但是,在客观上,暴力行为的确由行为人做出,并指向被害人,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之后行为人利用此便利条件取得财物,符合抢劫罪客观上的要求;在主观上,虽然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抢劫,但其在之后取得财物时主观上是利用了之前暴力行为所导致的便利条件,主观上能够将暴力行为所囊括。因此,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以抢劫罪认定。

2 胁迫手段

2.1 胁迫行为的内容

根据实施胁迫行为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胁迫」分为暴力胁迫与非暴力胁迫。暴力胁迫是指以暴力作为内容进行威胁、恐吓,非暴力胁迫是指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恐吓。

通常认为,抢劫罪中胁迫行为的内容仅包括暴力胁迫,不包括非暴力胁迫。如前文所述,财产类犯罪的依据其行为方式划分的十分精细,如果采取非暴力胁迫,在实践中一般以敲诈勒索罪进行认定。强奸罪的胁迫行为,「是指为了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其胁迫行为实质上是对被害人产生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不敢反抗,因此,其既包括暴力胁迫,又包括非暴力胁迫。另外,从惩罚犯罪的角度来讲,以非暴力胁迫手段强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难以用其他犯罪所规制。因此,强奸罪中的胁迫行为包括暴力胁迫与非暴力胁迫。

2.2 胁迫的时空条件

在胁迫的实施时间上,抢劫罪要求胁迫必须是当场对被害人实施的,如果通过第三人或信件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威胁,实践中一般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对于强奸罪而言,胁迫的范围就相对更广,既包括当场对被害人实施,也包括通过转告等其他方式向被害人实施。

在胁迫内容实现的时空条件上,抢劫罪与强奸罪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强奸罪中,对于胁迫内容的时间时空,既可以是当场实现,例如以暴力殴打相威胁使被害人与之发生性关系,也可以是事后实现,例如以揭发其隐私等相威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然而,对于抢劫罪来说,胁迫内容只能是当场实现,即当场以暴力相威胁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处分财物,如果胁迫内容是事后实现,例如以事后实施暴力行为相威胁,一般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构成抢劫罪。

3 结语

由于每个词语的内涵都能够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因此,产生争论的,通常是词语的外延,而词语的外延则需要我们动用到解释的武器来对其进行解释。正如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虽然两罪的用于一模一样,但于法于理,强奸罪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都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需要根据法条设置、罪名特征等,对两罪的客观方面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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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乐(1995-),女,汉族,山东威海人,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学。


作者 王乐